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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公告日期:2012-04-24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Gas Group Corporation Ltd. 
(重庆市江北区小苑一村 3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
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19,10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59,1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
承诺
本公司股东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华润燃
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做出承诺: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向发行人回售
该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2】年【4】月【12】日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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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
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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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股东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华润燃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已分
别做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向发行人回售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以及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
政策 
1、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2011年5月5日召开的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公司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
老股东共同享有。
2、本次发行后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建立持续稳定
的分红政策,为股东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
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调
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或公司章程时,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且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在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而修改公司章程时,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并为公众投资者提供网络投
票表决方式。
(2)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方式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分配利润,可
以进行中期股利分配。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可持续发展的
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股票股利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为辅,在足
额提取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如果公司预计未来利润增长速度可以超过股本规模扩张速
度,从而抵消因股票股利分配对公司每股收益的稀释效应,则公司可以实施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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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分配预案。
(3)公司2012年度-2014年度的具体股利分配计划:坚持现金分红为主,
在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如果公司预计未来利润增长速度可以超过股本规模扩张
速度,从而抵消因股票股利分配对公司每股收益的稀释效应,则公司可以实施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章“股利分
配政策”。
三、公司国有股东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2011年6月17日,重庆市国资委下发《关于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
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渝国资【2011】342号),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
委、中国证监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规定,同意公司股东重庆市
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按照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的10%,将其持有本公司部分国有
股划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四、2010年非经常性损益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较大
2009年度、2010年度和2011年度,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合计分别为3,880.21
万元、6,060.15万元和3,588.78万元,占公司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1.36%、
21.91%和10.45%。
2010年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较大的主要原因:
1、2010年因居民用气价格顺价调整的时间滞后,重庆市财政局2010年补
贴公司天然气调价成本3,194.50万元。
2、为规避同业竞争问题,本公司于2011年收购重庆中梁山煤电气有限公司
燃气分公司的剩余燃气资产,本次合并双方同受重庆能源控制,属于同一控制下
的业务合并,根据证监会公告【2008】第43号的规定,合并日之前被合并方的
利润表为非经常性损益,因此重庆中梁山煤电气有限公司燃气分公司合并之前的
净利润分别计入各期非经常性损益。扣除该因素影响,2009年度、2010年度,
本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3,011.96万元、5,746.86万元,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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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分别为8.82%、20.78%。
2011年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内容:一,因居民用气价格顺价调整的时
间滞后,重庆市财政局2011年补贴公司天然气调价成本579万元;二,2011年
3月,公司因处置非主营业务,经重庆市国资委批准,按照评估价值转让重庆丰
都宏声贵宾楼商务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获得1,680.56万元投资收益。上述
两项因素合计2,259.56万元,占当期非经常性损益总额的62.96%。
公司管理层认为: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大部分项目仅具阶段性特
征,不具有持续性,不会对公司整体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影响。
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章  财务会计信
息”之“八、非经常性损益情况”的相关内容。
五、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天然气上下游价格管制制度变动风险
目前,我国管道天然气的供应和销售价格均实行政府管制。国家发改委制定
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井口价)及跨省长输管道的管输价格,省级价格行政主管
部门制定城市燃气销售价格。
2010年4月15日、6月1日,国家发改委先后上调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重庆市非居民用户用气销售价格随之同时顺价调
整,但居民用气价格因需履行价格听证程序未能同步及时上调。在召开价格听证
会后,重庆市主城九区及各区县才于2010年8月-9月陆续上调居民用气销售价
格。经测算,由于此次居民用气价格顺价调整滞后于上游气源价格调整时间,直
接导致公司2010年营业利润减少5,682.64万元。为此重庆市财政局分别于2010
年、2011年补贴公司天然气调价成本3,194.50万元、579万元。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2010年8月6日下发的通知,自2010年8月起,重庆市
主城九区建立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凡国家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管道
运输价格后,对重庆市主城九区城市居民燃气成本影响,实行顺价调整,不再进
行价格听证。2010年9-10月,公司下属子公司所辖区县(除丰都县以外)也陆
续建立了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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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自2011年12月26日起,在广
东省、广西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根据该通知的精神,我国
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放开天然气出厂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建立天然
气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调整的机制,根据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情况每年调整一
次,并逐步过渡到每半年或者按季度调整。天然气门站及以上价格由国务院价格
主管部门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门站价格以下销售价格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管
理,地方可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并对机制进行听证。
随着我国天然气供求矛盾的加剧,2006 年我国已成为天然气净进口国,且
进口数量快速增长,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目前,国际市场上天然气价格通常采
取与原油或石油产品价格挂钩的方式,随着近年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攀升,进口
天然气价格也不断上涨,形成国产气价格低、进口气价格高的格局,因此上游气
源供应商通过涨价疏导成本的意愿日趋强烈。根据2011年12月国家发改委关于
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精神,我国天然气出厂价格的改革终极目标
是市场化,形成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调整的机制。由于下游终端销售价格由地
方价格主管部门管理,虽然明确了地方可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原则,但是,
在上游(天然气门站及以上)价格调整频率加快的趋势下,如果公司(包括集团
公司本部和下属子公司)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不能同步、顺价调整终端销售价
格(包括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格),将会对本公司当期的盈利水平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二)燃气安装业务政府定价可能变动的风险
燃气安装业务是指本公司根据终端用户的需要,为其提供燃气设施、设备的
安装服务,并向用户收取相关的设计和安装费用。2009年、2010年、2011年,
本公司燃气安装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51.70%、53.92%、52.34%,燃气安装业务
贡献的毛利占公司毛利总额的比重分别达到50.25%、65.16%、67.04%,成为公
司的重要利润来源。
根据原建设部颁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重庆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本公司燃气安装业务的服务
收费标准均由重庆市物价局核定。重庆市物价局于2000年7月7日下发了《关
于调整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409号),截至本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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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燃气安装业务的收费定价一直执行该通知所制定的标准
(具体标准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六章 业务与技术”)。
因上述价格管制制度,公司面临的风险来自两个方面:第一,公司燃气安装
业务沿用的收费标准是2000年制定的,至今已逾10年,地方物价管理部门未来
可能会重新调整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如果较原收费标准下降,将直接导
致公司燃气安装业务的盈利水平下降。第二,即使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不
发生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