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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09 沪市 华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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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09:华安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12-05

股票简称:华安证券                                           股票代码:600909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5楼)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特别提示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股票将于2016年1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对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表所示,股东均承诺在下述锁定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和《省国资委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持有关事项的批复》(皖国资产权函[2013]395 号),安徽省国资委批准划转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机构管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股东名称

                                部监管要求承诺的锁定期   关规定承诺的锁定期

一、申请IPO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增持股东:

2012年7月13日增持股东、控股股东注:

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自2012年7月13日起锁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0个月                   锁定36个月

二、其他股东: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瑞泽源置业有限公司

华芳集团有限公司                无锁定要求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锁定12个月

华安发展六安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注:此处不包括根据中国证监会机构管理部监管要求承诺的锁定期已满的增持股东此外,公司控股股东国资运营公司承诺:本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计划。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锁定期限自动延长12个月。

    二、发行人及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

  (一)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的承



    1、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持有公司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国资运营公司就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声明如下:

    减持意向:本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计划;锁定期满两年后若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持有股份锁定期:本股东在公司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自2012年7月13日

起锁定60个月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锁定期以前两者孰长为准。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锁定期限自动延长12个月,并授权公司

直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锁定手续。

    有关约束措施:本股东如未能履行承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减持价格承诺的,将按照减持价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标准对公司进行补偿;如违反减持数量承诺的,将按照当年减持股份超过承诺最高减持股份部分所得收益标准对公司进行补偿;如违反其他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足额予以赔偿。

    3、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的承诺

    ①安徽出版集团就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声明如下:

    持有股份锁定期:本股东在公司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自2012年7月13日

起锁定36个月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锁定期以前两者孰长为准。

    减持意向: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的,除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以外,承诺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减持方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有关约束措施:本股东如未能履行承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减持价格承诺的,将按照减持价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标准对公司进行补偿;如违反减持数量承诺的,将按照当年减持股份超过承诺最高减持股份部分所得收益标准对公司进行补偿;如违反其他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足额予以赔偿。

    ②东方创业就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声明如下:

    持有股份锁定期:本股东在公司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自2012年7月13日

起锁定3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锁定期以前两者孰长为准。

    减持意向: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的,除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以外,承诺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减持方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有关约束措施:本股东如未能履行承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减持价格承诺的,将按照减持价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标准对公司进行补偿;如违反减持数量承诺的,将按照当年减持股份超过承诺最高减持股份部分所得收益标准对公司进行补偿;如违反其他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足额予以赔偿。

    ③皖能电力就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声明如下:

    持有股份锁定期:本股东在公司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减持意向: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的,除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以外,承诺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减持方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有关约束措施:本股东如未能履行承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减持价格承诺的,将按照减持价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标准对公司进行补偿;如违反减持数量承诺的,将按照当年减持股份超过承诺最高减持股份部分所得收益标准对公司进行补偿;如违反其他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足额予以赔偿。

  (二)股价稳定预案

    为强化公司、股东和公司管理层责任,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制订了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本预案业经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及程序

    启动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情形时,公司将采取有关股价稳定措施。

    启动程序: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次日起,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

召开董事会、30 个工作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回购股份、

要求控股股东履行增持股份承诺、要求董事(指非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股份承诺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在完成相关内部决策、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及公告后90天内予以实施。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方案时提前公告,并在实施完毕后对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回购股份措施:公司在遵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以集中竞价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回购的股份予以注销或采取其他合法方式予以处置。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措施:控股股东在遵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以集中竞价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