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 报 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5 楼)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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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
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
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80,000 万股,不存在老股转让的情
形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元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362,100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
锁定的承诺
公司全体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
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在持股期限
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一、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三、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 12 个月内进行增资
扩股的, 新增股份的持有人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
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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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
IPO 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
让的,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
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的, 应承诺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其他新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应承诺
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股东所持股权因证券公
司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经证监会批
准发生股权变更的,不视为违反承诺。持股日按照股权
变更获得证监会核准之日或向证监会报备之日确认。
公司控股股东国资运营公司承诺: 本控股股东所持公司
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计划。公司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12 个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注: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财企[2009]94 号)和《省国资委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持有
关事项的批复》(皖国资产权函[2013]395 号),安徽省国资委批准划转至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
股东的锁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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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的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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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应谨慎考虑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全文阅读本
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部分。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对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表所示,股东均承诺在下
述锁定期限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 号)和《省国资委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持有关事
项的批复》(皖国资产权函[2013]395 号),安徽省国资委批准划转至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
的锁定承诺。
股东名称
根据中国证监会机构管理
部监管要求承诺的锁定期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承诺的锁定期
一、申请 IPO 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增持股东注:
2012 年 7 月 13 日增持股东、控股股东:
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自 2012 年 7 月 13 日起锁定
60 个月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锁定 36 个月
二、其他股东: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瑞泽源置业有限公司
华芳集团有限公司
华安发展六安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无锁定要求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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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注: 此处不包括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根据中国证监会机构管理部监管要求承诺的锁
定期已满的增持股东
此外,公司控股股东国资运营公司承诺:本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无减持计划。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12 个月。
二、发行人及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
1、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的承诺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持有公司股份。
( 1)公司控股股东国资运营公司现持有华安证券股权比例为 32.58%。该股
东就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声明如下:
减持意向:本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计划;锁定期
满两年后若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持有股份锁定期: 本股东在公司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2012 年 7 月 13 日
起锁定 60 个月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锁定期以前两者孰长为准。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12 个月,并授权公司
直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锁定手续。
有关约束措施:本股东如未能履行承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违反减持价格承诺的,将按照减持价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标准对公司进行
补偿;如违反减持数量承诺的,将按照当年减持股份超过承诺最高减持股份部分
所得收益标准对公司进行补偿;如违反其他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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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依法足额予以赔偿。
( 2)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的承诺
①安徽出版集团现持有华安证券股权比例为 17.72%。该股东就股份锁定和
持股意向声明如下:
持有股份锁定期: 本股东在公司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2012 年 7 月 13 日
起锁定 36 个月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锁定期以前两者孰长为准。
减持意向: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的,除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以外,承诺将在减持前 3 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
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减持方式按照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有关约束措施:本股东如未能履行承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违反减持价格承诺的,将按照减持价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标准对公司进行
补偿;如违反减持数量承诺的,将按照当年减持股份超过承诺最高减持股份部分
所得收益标准对公司进行补偿;如违反其他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足额予以赔偿。
②东方创业现持有华安证券股权比例为 8.68%。该股东就股份锁定和持股意
向声明如下:
持有股份锁定期: 本股东在公司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2012 年 7 月 13 日
起锁定 36 个月,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锁定期以前两者孰长为准。
减持意向: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的,除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以外,承诺将在减持前 3 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
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减持方式按照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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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约束措施:本股东如未能履行承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违反减持价格承诺的,将按照减持价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标准对公司进行
补偿;如违反减持数量承诺的,将按照当年减持股份超过承诺最高减持股份部分
所得收益标准对公司进行补偿;如违反其他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足额予以赔偿。
③皖能电力现持有华安证券股权比例为 7.09%。该股东就股份锁定和持股意
向声明如下:
持有股份锁定期: 本股东在公司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锁定 12 个月。
减持意向: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的,除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以外,承诺将在减持前 3 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
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减持方式按照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有关约束措施:本股东如未能履行承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违反减持价格承诺的,将按照减持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