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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06 沪市 财达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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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06: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2-04

600906: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客户、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循本章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内幕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确保内幕信息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进行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起与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大股东的有效联系,敦促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及
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要求。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规范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实施,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可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如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
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

  公司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和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办公室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制度报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订,应当重新履行前述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起草、审议、报备和网上披露程序。

  第二十四条  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公司应当依据本制度对造成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自我评估,并在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中,披露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自我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应出具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的监事会工作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定期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或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以及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或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以及其他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对下列重大事项予以披露(披露标准依据本制度第五章之规定):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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