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参股成立长江三峡集团江苏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和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对本次与关联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中国三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已充分了解。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加快江苏区域的新能源资源获取及市场拓展,所形成的关联交易是必要、合法的经济行为,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关于向三峡集团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和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对本次向关联人中国长江
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中国三峡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情况已充分了解。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可以有效保障公司的资金供给,增强公司资金实力,符合公司的发展要求。本次关联交易是必要、合法的经济行为,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进行审议。
三、关于对控股子公司三峡鄂尔多斯市能源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和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对本次与关联人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按持股比例共同对三峡鄂尔多斯以现金方式进行增资事项已充分了解。本次关联交易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所形成的关联交易是必要、合法的经济行为,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进行审议。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永海、刘俊海、闵勇
202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