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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05 沪市 三峡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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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05: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3

600905: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905      证券简称:三峡能源      公告编号:2021-023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 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79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11/10          -          2021/11/11      2021/11/1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9 月 17 日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11 月 1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 本 28,571,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79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82,840,900.0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11/10          -          2021/11/11      2021/11/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直接派发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现金红利 ,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 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 日在其指定的 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 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都城伟业集 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 水电建设工 程咨询有限公司、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珠海 融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 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都城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 珠海融朗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 监会《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79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 监会《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3411 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341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79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8689199
特此公告。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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