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长江三峡(海南)绿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与关联方长江三峡(海南)绿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有助于提升公司新能源项目资源获取实力,拓展在海南新能源业务,加快资源储备和规模突破,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而形成的关联交易是必要、合法的经济行为,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交易协议按正常商业条款经公平磋商后确定,定价依据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参与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与关联方共同参与设立公司,有助于获取内蒙古区域新能源资源,进一步加强与内蒙古电力公司的合作深度,获取优质抽水蓄能参股资源,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而形成的关联交易是必要、合法的经济行为,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交易协议按正常商业条款经公平磋商后确定,定价依据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永海、刘俊海、闵勇
202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