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23-014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0 号)核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804,436,061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096,765,580.61元,扣除承销费 46,680,620.18 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16,050,084,960.43 元,已由中信证券于 2023 年 4 月 4 日存入公
司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浦支行账号为3202001629200378125 的人民币账户中;剔除发行费用中增值税与股份登记费等,共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052,226,841.19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大华验字[2023]000174 号”验资报告。公司
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浦支行开立 1 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现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浦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就该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浦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浦支行
专户账号:3202001629200378125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方
甲方: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浦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一”或统称“丙方”)
丙方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二”或统称“丙方”)
(二)主要内容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3202001629200378125,截止 2023 年 4 月 5 日,专户余
额为 1,605,008.5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
同时按协议约定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采用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