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4-028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购售电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三峡电量购售电合同。
?合同生效条件:《2014--2016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合同》生
效条件为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在并网调度协议生效后生效;《2014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
补充协议》生效条件为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2014--2016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合同》履
行期限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2016年度合同电量购售权利义
务履行完毕时止;《2014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补充协议》履行期
限为自2014年1月1日至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合同对公司当期业绩有积极影
响。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14年6月27日,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售电方,与
购电方国家电网公司签订了《2014--2016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合
同》和《2014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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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4--2016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合同》的约定,
2014--2016年各年度合同电量按照国家有权部门对三峡水电站电能
消纳的规定分配到购电方经营范围内的计划电量确定,并在各年度补
充协议中予以明确。根据《2014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补充协议》
的约定,2014年度年合同电量为694.4亿千瓦时。合同电量上网电价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2014--2016年各年度合同电量按照国家有权部门对三峡水电站
电能消纳的规定分配到购电方经营范围内的计划电量确定,并在各年
度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2014年度年合同电量为694.4亿千瓦时)。
合同电量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文件
精神执行。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合同对方当事人为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系一家电网经营
企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已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
会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法
定代表人刘振亚。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金额:2014--2016年各年度合同电量按照国家有权部
门对三峡水电站电能消纳的规定分配到购电方经营范围内的计划电
量确定,并在各年度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2014年度年合同电量为
694.4亿千瓦时)。合同电量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
[2011]1101号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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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算方式:上网电量以月为结算期,实现日清月结,年终
清算。
(三)履行期限:《2014--2016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合同》履
行期限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2016年度合同电量购售权利义
务履行完毕时止;《2014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补充协议》履行期限
为自2014年1月1日至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四)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
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
成,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六)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2014--2016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
电合同》生效条件为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在并网调度协议生效后生效;《2014年度三峡水电站
购售电补充协议》生效条件为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七)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2014年6月11日和2014年6月
27日在北京和宜昌通过轮流签订的方式签订。
四、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预计合同的签订将对本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二)合同对本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按国家规定
向国家电网公司售电,不会因为履行合同而对合同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由于本年度来水和设备运行状况较好,履行合同的风险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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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
(一)合同文本《2014--2016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合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