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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讯: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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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898              证券简称:*ST 美讯              公告编号:临 2024-89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起诉状中涉案金额为2,123.18万元,济南宝坤变更诉讼请求后涉案金额变更为2,085.84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二审尚未开庭,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此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国美通讯”)于2024年7月30日收到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称“济南高新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收到济南高新法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济南宝坤商贸
有限公司(下称“济南宝坤”)因与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
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济南宝坤变更诉讼请求为:济南宝坤与
国美通讯于 2015 年 1 月 14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起诉之日解除;国美通讯于
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刻腾房,搬出位于济南市高新区“济南国际会展中心 A 区”地下一层及地上一、二层房屋及场地并返还给济南宝坤;国美通讯向济南宝坤支付拖欠的租
金 803.70 万元(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至 2024 年 8 月 28 日)及自 2024 年 8 月 28 日起
至实际搬出上述房屋之日止房屋占有使用费、违约金 829.61 万元、应付承包费的滞纳金 27.73 万元及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滞纳金、赔偿经济损失 424.80 万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一切费用由国美通讯承担。

  2024 年 7 月 10 日公司收到济南高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济南宝坤
与国美通讯的《房屋租赁合同》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解除;国美通讯腾退并返还案涉
“济南国际会展中心 A 区”地下一层及地上一、二层房屋及场地;国美通讯向济南宝
坤支付租金 16.34 万元以及 2023 年 12 月 9 日至国美通讯实际腾空并返还涉案房屋之
日,国美通讯应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参照 2.27 万元/天(829.61 万元/365 天)计算;国美通讯向济南宝坤支付违约金 207.40 万元;驳回济南宝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2024 年 4 月 30 日、2024
年 7 月 12 日披露的相关诉讼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上述诉讼案件国美通讯银行账户实际被冻结资金 37.50 万元。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济南宝坤因不服济南
高新法院(2024)鲁 0191 民初 966 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诉当事人

  上诉人:济南宝坤商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24)鲁 0191 民初 966 号民事判决书
第三项,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国美通讯向上诉人济南宝坤支付 1706457.81 元,以及
2023 年 12 月 9 日至实际腾空并返还涉案房屋之日的房屋占有费(8296085 元÷365 天)
计算;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国美通讯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三)上诉事实与理由

  济南宝坤认为济南高新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三项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二审尚未开庭,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此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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