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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98: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30

600898: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898              证券简称:ST 美讯            公告编号:临 2021-45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国美电器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美”)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北京国美授权公
司在授权范围内继续无偿使用“国美”相关商标,许可期限截至 2024 年 11 月 1
日。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与北京国美于 2016 年 11 月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北京国美同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其生产的手机以及其他通讯产品中使用注册号为 5079149、5078611的“国美”第9类注册商标,以及注册号为5079127、5079020的“GOME”
第 9 类注册商标,许可期限截止 2021 年 11 月 1 日,在许可期限内,公司无需就
本协议项下商标许可向北京国美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

  因上述合同期限将至,为保证业务的延续性及上市公司的合规运作,公司与北京国美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北京国美授权公司在授权范围内继续无
偿使用“国美”相关商标,许可期限截至 2024 年 11 月 1 日。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合同签订的交易对方北京国美,系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北京战圣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北京战圣投资有限公司系北京国美的控股股东,故公司与北京国美系关联企业。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 8 号

    4、法定代表人:刘丽焕

    5、注册资本:20000 万人民币

    6、成立日期:1998 年 04 月 06 日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93521P

    8、经营范围:零售国家正式出版的音像制品;经营电信业务;销售百货、机械电器设备、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化工轻工材料、装饰材料、针纺织品、建筑材料、无绳电话、手持移动电话机、通信及信息系统设备;信息咨询(中介除外);技术咨询;出租商业设施;提供劳务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通讯技术培训;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9、控股股东:北京战圣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95%。

    10、北京国美 2020 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资产总额为 677,442.96 万
元,净资产为 393,305.27 万元,营业收入为 393,578.32 万元,净利润为 4,228.45
万元。

    三、商标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许可商标

  合同项下北京国美许可给公司使用的商标是指下列商标(以下合称“许可商标”):北京国美目前所拥有的,注册号为 5079149、5078611 的“国美”注册商
标第 9 类,以及注册号为 5079127、5079020 的“GOME”注册商标第 9 类。
  (二)使用原则

  1、公司对从北京国美取得授权使用的许可商标,保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统称“中国”)依照商标注册类别在其生产的关于手机以及其他通讯产品、电子设备等产品中使用,使用的具体范围包括:在许可商标相关的产品的生产、包装,以及与该等产品相关的业务及其各种途径的宣传。

  2、公司对被授权使用的许可商标可在公司及公司现在及将来设立的所持出资/股权占 50%(含 50%)以上的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在第 1 条约定的适用范围项下使用,而无需另行取得北京国美的授权或同意。

  3、在本协议约定的许可区域及许可期限内,北京国美不会再自行使用许可商标。

  (三)许可期限及条件

  1、合同项下的许可商标的许可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许可期限截至
2024 年 11 月 1 日。

  2、在许可期限内,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发生时,协议项下的商标许可自动终止:

  黄光裕先生所直接和间接控制的主体(即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比例低于 30%,或黄光裕先生通过其直接和间接控制的主体(即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委派至公司的董事会人数不再在公司董事会中占多数席位。


  在发生上述情形时,双方应当本着公平的原则另行就商标许可事宜进行协商确定。

  (四)许可费

  在本协议约定的许可期限内,公司无需就本协议项下商标许可向北京国美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北京国美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北京国美授权公司使用相关商标,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保证公司业务发展的延续性。公司使用“国美”相关商标在满足许可条件的情况下,不需支付任何费用,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 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审议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宋林林、魏秋立、董晓红回避表决。

  公司在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之前,已经取得了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三位独立董事认可并同意将上述议案列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议程。

  (二)公司三位独立董事于秀兰、丁俊杰、王忠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合同签订的交易对方北京国美,系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北京战圣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在审议本次签订合同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与北京国美签订的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授权范围内无偿使用“国美”相关商标,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及有关合同内容安排。

  (三)该项关联交易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与本次事项相关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特此公告。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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