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 2021年 10 月 28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就董事会提交的与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国美”)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合同签订的交易对方北京国美,系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北京战圣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在审议本次签订合同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与北京国美签订的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授权范围内无偿使用“国美”相关商标,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及有关合同内容安排。
独立董事:于秀兰、丁俊杰、王忠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