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97 证券简称:厦门空港 公告编号:2021-018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 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73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15 - 2021/7/16 2021/7/1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21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97,81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1,521,13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15 - 2021/7/16 2021/7/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 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 ) 持有公司股份 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本次分红派息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3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 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 (指从公开发 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 公司股票之 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 持有公司股份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55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 通过沪港通持 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 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 票名义持有人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57 元。
(4 ) 持有公司股份 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 股东,其股息 、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 缴纳,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7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92-5706078
特此公告。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