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履行了法定程序,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拟转让参股子公司康曦影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曦影业”)股权的交易系为提升公司运营效率,优化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康曦影业对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交易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虑了标的公司经营情况,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尤其不存在损害公司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转让参股公司股权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拟转让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拟转让子公司河北劝业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劝业场酒店”)股权有利于公司盘活资产,提升内部管理运营能力,优化资产结构和资源配置。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转让方
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转让子公司股权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建根、谷家忠、向旭家
2021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