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91 股票名称:秋林集团 编号:临 2012—021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免除连带担保责任(执行和解)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乙方)2012 年 8 月 16 日与黑龙江加州国际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甲方)签订了《免除连带担保责任(执行和解)协议》并支
付应清偿款项,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事项的起因:
1、2002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同意本公司为黑龙江北方华旭电子金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
方华旭”)在中国工商银行大庆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大庆分行”)贷
款人民币 11,000,000 元提供担保(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 2002-011”)。
2、2003 年 5 月工行大庆分行起诉北方华旭及本公司,请求法院
判令本公司对上述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内
容详见公司 2003 年半年度报告“报告期内诉讼、仲裁事项”)。
2003 年 9 月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庆中院”)
做出判决,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不服大庆中
院判决,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2003
年 11 月省高院做出判决,驳回本公司之上诉、维持原判(内容详见公
司 2003 年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3、根据 2011 年 3 月大庆中院《执行裁定书》内容:工行大庆分行
将大庆中院《民事判决书》中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
司哈尔滨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后长城公司与黑龙江加州
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州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加州公司。
4、经大庆中院执行局认定,截止到 2012 年 7 月 10 日,上述担保
本金及衍生利息合计 25,600,088 元。
二、《免除连带担保责任(执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1、扣除法院先期扣划的 130,000 元人民币,乙方于合同签订之
日一次性给付甲方人民币 24,000,000 元;给付款项中已包含乙方应承
担的两次拍卖房产的评估费 620,000 元,此款甲方之前已为乙方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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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不再另行承担。
同时甲方免除乙方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人的全部义务和乙方应
承担黑龙江北方华旭金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一切责任。
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前,一次性将应清偿款项
(24,000,000 元人民币)交付执行法院账户。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公章之后立即生效,生
效后乙方因担保责任代为偿还的所有款项,乙方有权向(主债务人)黑
龙江北方华旭金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另行追偿,与本协议无关。
三、截止 2012 年 8 月 15 日,本公司对上述担保事项计提预计负
债 26,372,986.19 元。本次履行上述协议,本公司合计支付 24,130,000
元(已支付完毕,其中含 620,000 元评估费),公司获债务重组利得
2,242,986.19 元。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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