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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85: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1

600885: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作为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宏发股份”或“公司”)2021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检查。检查的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召
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70,000 万元(含 70,000 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滚动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有效。公司监事会、公司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已经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45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计人民币 30,739,009.99 元后,实际到位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69,260,990.01 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全部到位,经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733 号验证报告。上述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存放在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
                                                (万元)      金额(万元)

      新型汽车用继  新能源汽车用高压直流继          34,997.46        32,000.00
 1    电器技改扩能  电器产能提升项目

      及产业化项目  新一代汽车继电器技改及          17,522.80        16,000.00
                    产业化项目

                    控制用功率继电器产能提          32,912.17        30,000.00
      新型控制用继  升项目

 2    电器及连接器  智能家居用继电器及连接          20,711.54        20,000.00
      技改扩能产业  器技改及产业化项目

        化项目    超小型信号继电器技改及          10,903.07        10,000.00
                    产业化项目

      智能低压开关  智能低压开关元件产能提          23,756.90        22,000.00
 3    元件及精密零  升项目

      部件产能提升  开关元件配套精密零部件          10,800.00        10,000.00
          项目      产能提升项目

 4                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0        60,000.00

                  合计                            211,603.94        200,000.00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适当增加收益,更加合理地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实现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投资期限

  自公司第九届第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含 12 个月)有效。
  (三)投资额度

  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使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投资期限内,该资金可滚动使用。


  (四)投资品种

  投资产品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且该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五)实施方式

  在上述额度、期限范围内,董事会授权执行董事决定拟购买的具体产品并签署相关合同,由公司相关部门实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四、投资风险及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购买的投资产品为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收益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购买的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 12 个月)、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风险可控。公司将遵循审慎原则,选择规模大、信誉好、效益高、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主体发行的产品进行投资。

  2、公司已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公司财务部门将严格按照内控制度进行现金管理的审批和执行,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投向及进展情况,加强风险控制,保障资金安全。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与此同时,通过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一致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和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在董事会决议通过的额度和授权期限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监事会意见

  2021 年 11 月 10 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和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在董事会决议通过的额度和授权期限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八、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认为: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和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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