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75 证券简称:东方电气 公告编号:2021-003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不再符合激励范围的 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上述共计回购注销 138,000 股。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 注销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
138,000 138,000 2021 年 2 月 5 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0 年 9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九届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3)。
2020 年 11 月 27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第二次 A 股
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0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就上述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
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至今公示期已满 45 天,期间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中共有四名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激励对象陈虎、钟美浪 2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激励对象杨永、李燎 2 人因被纳入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不能再继续参与公司激励计划,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三章的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陈虎、钟美浪、杨永、李燎等 4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38,000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28,822,699.00 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3784296),并向中登上海
分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 2 月 5 日
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类别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782,863,762.00 -138,000 782,725,762.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336,900,368.00 0 2,336,900,368.00
1.无限售条件流通 A股 1,996,900,368.00 0 1,996,900,368.00
2.无限售条件流通 H股 340,000,000.00 0 340,000,000.00
其他境外上市股份 0 0 0
股份合计 3,119,764,130.00 -138,000 3,119,626,130.00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发表以下结论性意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
试行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
因、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
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并依法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A 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