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75 证券简称:东方电气 编号:临2019-037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公司”)2019 年 A 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 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09,080.3431 万股的 0.97%。其中,首次授予 2,900 万股,预留 100 万股。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东方电气成立于 1993 年 12 月 28 日,1994 年 6 月 6 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1995 年 10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全球最大的发电设备供应商和电
站工程总承包商之一。公司属于电力装备行业,以“共创价值、共享成功”为宗旨,致力于创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重大技术装备及服务企业,为用户提供清洁高效的水电、火电、核电、风电、气电、太阳能光热等大型发电成套设备,以及工程承包及服务等。公司主要经营模式是开发、设计、制造、销售先进的清洁高效水电、火电、核电、风电、气电、太阳能光热等大型发电成套设备,以及向全球电力运营商提供工程承包及服务等相关业务。公司发电设备产量连续多年名列世界前茅,发电设备及其服务业务遍及全球近 70 个国家和地区,在发电设备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1、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营业总收入 30,706,145,358.82 33,430,264,831.72 35,625,162,668.4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128,834,236.51 1,057,303,567.22 -1,268,862,863.1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782,305,816.90 491,803,164.84 -1,982,592,343.89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8,584,050,995.80 27,210,679,690.40 26,158,906,510.06
总资产 91,323,329,417.78 92,375,917,051.75 98,352,644,220.07
2、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7 0.34 -0.4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37 0.34 -0.4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5 0.16 -0.6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90 3.64 -4.2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71 2.29 -8.97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序号 姓 名 职 务
1 邹磊 董事长
2 俞培根 董事、总裁
3 黄伟 董事
4 徐鹏 董事、高级副总裁
5 白勇 董事、总会计师
6 谷大可 独立非执行董事
7 徐海和 独立非执行董事
8 刘登清 独立非执行董事
9 张继烈 监事、监事会主席
10 傅海波 监事
11 曾义 监事
12 龚丹 董事会秘书
13 张志英 常务副总裁
14 韩志桥 副总裁
15 陈焕 副总裁
16 高峰 副总裁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一线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其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提升公司内部成长原动力,提高公司自身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推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东方电气实施本激励计划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推进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机制建设重要精神的关键举措。未来几年,公司处于落实“12345”新发展战略,实现“爬坡上坎、登高望远”的关键时期,实施本激励计划对推动公司“十三五”、“十四五”规划落地,建设公司核心人才团队,增强经营活力和高质量发展的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激励计划是职工股份增持的一种表现形式,通过实施本激励计划和职工对业绩目标的承诺,建立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提升国有资产价值,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投资者对公司业绩和市值的信心,有利于树立正面的公司形象,提升公司在二级市场的影响力和认可度。
(二)本激励计划的原则
本激励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2、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
3、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合理确定激励对象的激励力度;
4、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三、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四、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 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 309,080.3431 万股的 0.97%。其中,首次授予 2,900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09,080.3431 万股的 0.94%,约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6.67%;预留 1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09,080.3431 万股的 0.03%,约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33%。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量的 2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五、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一线骨干。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800 人,具体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一线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本公司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获授激励权益时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