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及配股公告
根据本公司1994年6月27日第九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经山东省证券管理委员会鲁证管字(1994)第16号文批准,向全体股东进行分红并向个人股以十比三的比例进行配股。现特向投资者提供配股等资料。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司内容的准确性负全部责任。
本公告已分别送达下列单位:
1、山东省证券管理委员会
2、上海证券交易所
下列简称适用于本公告:
1、本公司:指山东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承销商:指中国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3、股票:指本公司已发行上市及本次增资配股的股票。
4、元:指人民币单位
一、本公司全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1、公司全称:山东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顺河商业街3号楼
3、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甫田
二、股利分配及配股方案
1、每10股派发现金1.34元(已扣税)。
2、个人股以10:3配股(计891万股),国家股、法人股不予配股。
3、配售价格:每股2.90元。
4、公司股东是指股权登记日(1994年7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5、公司个人股东按10:3的比例获得配股认购权,在配售期内持权认购新股。
6、1994年7月18日为除权除息基准日。
7、本次个人股现金股利发放委托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其他股东到本公司财务处办理。
三、配股交款时间、方式
1、配股交款时间:1994年7月18日至29日
2、公司股东逾期未办理交款手续者,其配股权自动放弃。
3、交款方式:社会个人股股东凭股东帐户卡及本人身份证,到上海证交易所在全国各地的会员公司之营业柜台办理"委托买进"。
4、本公司股票在配股期间,采取除权交易方式照常上市交易。
5、配股之挂牌交易日为1994年8月1日。
四、承销机构及承销方式
1、承销机构:中国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法人代表:金建栋。
2、承销方式:本公司委托承销机构定向向老股东增资配股,配股结束后,如有未被认购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次增资方向及1994年经济效益预测
1、建设位于济南市西郊(19公里)的长清热电厂,确保1994年底投产,该项目尚需投入资金1500万元。
2、兼并济南火柴厂后,取得该厂在市区136亩土地永久使用权,对其新建10层8000平方米办公楼改建装修为涉及宾馆,并与台商合作经营轻质建材公司和扩大石材出口生产、今年可增加收入1800万元,新增利润360万元。
3、将位于济南市中心的原火柴厂迁出,利用其黄金地段建国际商场、国际娱乐中心等。
六、配股后的股本结构
实现增资配股计划后,本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化:总股本由6003.7万股增为6894.7万股,个人股由2970万股增为3861万股,占总股本56%,国家股仍为1000万股,占总股本14.5%;法人股仍为2033.7万股,占总股本29.5%。
七、本公告解释权属本公司董事会。
山东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