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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22:上海物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0-29

600822:上海物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1 年 10 月 28 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不得
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协调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十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上交所备案,并同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责任人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理,并将有关
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与收购报告书,并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三)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

  (一)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②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③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二)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五)公司证券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一条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公司应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和运营管控中心等部门有义务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信息披露事务,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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