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ST 宏盛 编号:临 2021-026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
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本次交易相关税费
节余募集资金金额:3,632.00 万元
节余募集资金安排: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决策程序: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1 年 3 月 31 日,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宏盛科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本次交易相关税费结项,并同意将该募集资金项目节余资金 3,632.00万元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53 号)核准,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盛科技”)
于2020年12月向不超过 3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
股票 28,544,243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10.51 元,
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299,999,993.93 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人民币4,320,754.72 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5,679,239.21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全部到位,并已经大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0]第 16-00009 号)予以验证。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子公司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重工”)“产线升级改造及 EHS 改善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和“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本次交易相关税费”,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募集资金用途 拟投入募集配套资金
(万元)
1 产线升级改造及 EHS 改善项目 16,0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9,000.00
3 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本次交易相关税费 5,000.00
合计 30,000.00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由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及宇通重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和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于 2020 年 12月 15 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0年 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 20,554.66万元。
序 公司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存款 金额
号 类型 (万元)
1 宏盛科技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632525028 活期 20,554.66
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2 宇通重工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632543899 活期 0.00
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合计 20,554.66
二、本次结项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节余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本次交易相关
税费”拟投入募集资金 5,000.00 万元,截至 2021 年 3 月 30 日,
公司已在募集资金到账前扣除发行费用(含增值税)450.00 万元,已从募集资金专户支付独立财务顾问、承销费及税费合计 918.00万元。另外,在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前,公司已使用部分自有资金支付中介机构费用 833.06 万元。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已经完成了该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费用的支付,本项目实施完毕,节余募集资金共 3,632.00 万元。
三、节余募集资金后续使用计划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上述募投项目进行结项,并将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 3,632.00 万元全部用于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
四、审核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本次交易相关税费”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上述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本次交易相关税费”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规范。公司在募投项目结项的情况下,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营运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此次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宏盛科技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宏盛科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宏盛科技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通过相应审批程序。基于以上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宏盛科技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特此公告。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