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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16:董事会关于评估估值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7

600816:董事会关于评估估值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估值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
                  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债务和解,将所持有的部分股权、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信托计划受益权、质押贷款债权等资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用于抵偿公司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到期未偿还债务(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上市公司聘请格律(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评估机构,其已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出具了《股权价值估值报告》(格律沪咨报字(2021)第 016 号)、《资产评估报告》(格律沪评报字(2021)第 041 号)。经审慎判断,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其评估及估值假设的前提合理,评估及估值方法与评估及估值目的的相关性一致,且其对标的资产的评估定价公允,具体如下:

    1、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公司聘请格律(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及估值机构,格律(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评估、估值人员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标的资产之间除正常业务往来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备为公司提供评估及估值服务的独立性。

  2、评估及估值前提具有合理性

    评估及估值机构和评估及估值人员所设定的评估、估值假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反映了评估及估值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及估值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及估值方法与目的具备相关性

    本次评估及估值的目的系为安信信托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标的资产价值参考意见。对于信银国际 3.4%股权的市场价值,估值机构采用了成本法进行估
值;对于除信银国际 3.4%股权的其他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及估值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及估值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及估值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估值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及估值,所选用的评估及估值方法合理,与评估及估值目的相关性一致。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估值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之签章页)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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