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法提供标的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审计报告的说明
2021 年 7 月 23 日,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或“本
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之债务和解协议》,安信信托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转让持有的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银国际”)3.4%股权、安信信托持有的“华安资产-信盛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国海成长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国海成长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中铁信托-传化股份 2 号单一资金信托”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华安资产-怀瑾抱钰 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的 50%(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渤海信托·平安渤海 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的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以及安信信托持有的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金为4,000万元的质押贷款的债权及8 亿元以偿还待和解债务(包括本金 3,278,360,350.77 元及对应利息、罚息、资金成本、其他费用等)。本次交易完成后,安信信托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之间的待和解债务将全部获得清偿。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的标的中包含信银国际 3.4%的股权,信银国际为在中国香港地区注册的企业。根据信银国际官网的相关公告,信银国际 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财务报告已经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报表已符合中国香港地区的《银行业(披露)规则》内的有关
条例,信银国际 2021 年 1-6 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也已披露。
由于安信信托仅为信银国际少数股东,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仅持有信银国际3.4%的股权,未委派董事参与其经营决策,对其没有控制或共同控制关系,也不能对其施加重大影响,信银国际对于本次股权出售不接受现场尽职调查,因此安信信托委托的审计师无法对信银国际近两年及一期的数据进行审计。
在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一揽子和解方案中,上市公司拟将标的资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以此整体抵偿待和解债务。因此,本次交易作价并不依赖于对于信银国际的审计结果。
由于上述情况,本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在履行尽职调查程序时有所受限,本公司出售信银国际 3.4%股权而未对其财务数据进行审计,不违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法提供标的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审计报告的说明》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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