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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14: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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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一)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六)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骨干等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1 月 16 日为授予日,以 3.16 元/股的授予
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9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4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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