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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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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22 号

 ────────────────────────
      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东方集团,A 股证
券代码:600811;

    孙明涛,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2 年 1 月 29 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拟以人民币 4 亿元至 6 亿元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5 元/股,回购期限不
超过 12 个月。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回购预案。2023 年 3 月 25 日,公司披露《回购股份实施结
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显示,截止 2023 年 3 月 24 日,本次回购期
限已满,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405,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109%,使用资金总额为 1,001,578.77 元,仅为公司披露的回购金额下限 4 亿元的 0.25%。

    另经核实,针对本次回购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曾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出监管工作函,督促公司及时根
据披露的回购计划履行回购义务,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东权益、公司股票交易都将产生较大影响,股东和市场其他投资者将对此形成相应预期,具
有信赖利益。公司未按已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且经监管督促,仍未及时履行回购义务,实际回购金额仅占回购方案金额下限的 0.25%,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指引》)第五条、第四十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公司董事长孙明涛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股份回购方案制定、公布和实施,在公司股份回购事项中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4.3.1 条、第 4.3.5 条,《回购股份指引》第六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主要异议理由如下:

    第一,回购计划是综合考虑公司业绩、股票价格以及资金状况后经审慎考虑做出的决定,未能完成回购计划系因客观因素影响,公司 2022 年主营业务亏损、相关资产处置受阻、银行到期贷款被大幅压缩,导致公司资金短缺。第二,公司自 2022 年 12
月起多次通过公告方式,就本次回购无法达到承诺下限进行相关风险提示。第三,公开谴责处分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及管理层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东权益、公司股票交易都将产生较大影响,股东和市场其他投资者将对此形成相应预期,具有信赖利益。但公司在长达一年的回购期间内,未有效实施回购计划,最终实际回购完成金额仅达计划下限的 0.25%,与投资者形成的合理预期严重不符,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所称违规发生系客观因素、影响任职及公司发展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第二,公司理应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财务状况、经营规划谨慎制定回购计划,合理确定回购规模与期限,安排好回购资金,并严格按照对外披露的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资产处置未达预期、银行贷款规模压降导致公司资金短缺等不能作为未有效实施回购计划的合理理由。同时,向市场提示回购无法完成的风险系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不能作为减免违
规责任的合理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孙明涛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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