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4-131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及对外担保逾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1,339,254,335.23 元及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审理完毕,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根据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公
司在预重整期间原则上不能个别清偿。公司将结合预重整沟通协调机制,通过预
重整及重整程序化解相关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情况概述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收到辽宁省沈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辽 01 民初 2059 号),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等提起诉讼,相关诉讼标的金额 1,339,254,335.23 元。
(二)诉讼案件的具体内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被告一(债务人、担保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
被告二(担保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被告三(担保人):哈尔滨市元宝山陵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公司”)
被告四(担保人):张宏伟
被告五(担保人):张显峰
被告六(担保人):刘辙
追加被申请人(担保人):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
2、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东方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签署编号为“1020190221000006”的《最高
额综合授信合同》(以下合称“《授信合同》”),约定原告向东方公司提供贰拾亿元整的授信额度,具体业务种类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国内贸易融资、国际贸易融资及
保函。2021 年 11 月 8 日,原告与东方公司签署了编号为“1020190221000006GNMY”
的《国内贸易融资额度合同》(以下简称“《贸易融资合同》”),作为《授信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原告向东方公司提供不超过等值贰拾亿元整的国内贸易融资总额度,具体业务种类包括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以及其他国内贸易融资业务种类。
原告与东方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6 日签署编号为“1020102311060127”的《最高
额综合授信合同》(以下合称“《授信合同》”),约定原告向东方公司提供敞口金额壹拾捌亿零肆佰贰拾万元,授信总额叁拾亿元的授信额度,具体业务种类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及国内信用证。
随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以流动资金贷款、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形式共计向东方公司发放融资款项。截止2024年10月31日,融资余额1,287,249,533.34元。
为保证《授信合同》项下形成的全部债权能得到清偿,股份公司、哈尔滨公司、张宏伟、张显峰、刘辙作为保证人,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四保证人自愿为《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东方公司作为出质人与原告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东方公司以其持有的哈尔滨市元宝山陵园经营有限公司 40%股权为《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另东方公司作为出质人与原告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东方公司以其持有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亿股股票为《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合同履行过程中,东方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到期的 2,000 万元国内信用证、
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未足额偿还,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授信合同》之约定,违约事项发生后,原告有权宣布《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各被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东方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 1,287,249,533.34 元以
及欠息 47,827,500.00 元、罚息 213,291.60 元、复利 1,594,103.62 元、违约金
2,369,906.67 元(暂计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自 2024 年 10 月 3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及《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
(2)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及被告六对被告一在上述第 1 项诉讼请求项下欠付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依法确认原告在质押担保范围内对被告一提供的其持有的被告三公司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亿股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等其他合理支出。
上述金额共计 1,339,254,335.23 元。
二、对外担保逾期情况
公司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贷款提供担保本金余额 16.95 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被担保 银行名 贷款性质 到期日 贷款(担保)本金余 反担保情况
人 称 额(万元)
国内信用证 2024.7.31 19,800.00
银行承兑汇票 2024.7.31 5,400.00
国内信用证 2024.8.16 12,000.00
国内信用证 2024.9.6 3,000.00
盛京银 国内信用证 2024.9.23 600.00
行股份 国内信用证 2024.9.25 1,200.00 He Fu
东方集 有限公 流动资金贷款 2024.11.7 22,200.00 International
团有限 司北京 流动资金贷款 2024.11.13 21,300.00 Limited 提供
公司 中关村 流动资金贷款 2024.11.20 24,000.00 反担保
支行 流动资金贷款 2024.11.22 22,020.00
流动资金贷款 2024.12.04 2,820.00
流动资金贷款 2025.4.7 5,000.00
流动资金贷款 2025.4.14 8,200.00
流动资金贷款 2025.4.17 7,000.00
流动资金贷款 2025.4.22 15,000.00
合计 / / 169,540.00 /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已就逾期贷款及尚未到期贷款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本公告“一、诉讼基本情况”和“四、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三、诉讼及担保逾期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存在反担保,如出现相关风险,公司将及时采取追讨、诉讼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预重整相
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根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公司在预重整期间原则上不能个别清偿。公司将结合预重整沟通协调机制,通过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化解相关风险。
四、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涉及金额合计 20.68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39%。情况如下:
序号 原告(申请 被告(被申请人) 案号 案由 涉及金额 案件阶段
人) (万元)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股 哈尔滨市元宝山陵园经营有限
1 份有限公司 公司 (2024)辽 01 借款合 57,840.68 一审
北京中关村 张宏伟 民初 1499 号 同纠纷
支行 张显峰
刘辙
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信银行股 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 (2024)闽0203 借款合
2 份有限公司 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 民初 29250 号 同纠纷 9,185.05 一审
厦门分行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福建漳龙集 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2024)闽0602 合同纠 3,321.31 一审
团有限公司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民调 1968 号 纷
4 福建漳龙集 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2024)闽0602 合同纠 2,098.25 一审
团有限公司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民调 1969 号 纷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股 哈尔滨市元宝山陵园经营有限
5 份有限公司 公司 (2024)辽 01 借款合 133,925.43 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