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4-124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第二次司法拍卖
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大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收到通知,公
司大股东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润澜”)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 10 时至 2024 年 11 月 12 日 10 时(延时除外)被司法拍卖并竞价成功
52,260,000 股公司股份,其中 12,255,000 股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完成过户登记手
续。东方润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从 459,054,129 股变更至 446,799,129 股,占公
司总股本比例由 12.55%下降至 12.21%。
本次司法拍卖部分股份过户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控股股东东方集团
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润澜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963,175,2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6.33%。本次司法拍卖部分股份过户完
成后,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950,920,2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 25.99%。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
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
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
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
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收到通知,公司大股东东方润澜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
10 时至 2024 年 11 月 12 日 10 时(延时除外)被司法拍卖并竞价成功 52,260,000 股
公司股份,其中 12,255,000 股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东方润澜持有
公司股份数量从 459,054,129 股变更至 446,799,12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由 12.55%
下降至 12.21%。具体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 名称 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人基本信息 住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希望路普布次仁私房 3 号
权益变动明细 变动方式 变动日期 股份种类 变动数量(股) 变动比例
被司法拍卖 2024 年 12 月 5 日 人民币普通股 12,255,000 0.33%
关于司法拍卖及前次过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11 月 7 日披
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所持部分股票将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105、临 2024-114)、2024 年 11 月 13 日披露的《东方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所持部分股票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临 2024-116)、以及 2024 年 11 月 26 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
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第二次司法拍卖部分股份完成过户及权益变动比例超 1%暨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121)。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种类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东方集团有 人民币普通股 492,822,091 13.47% 492,822,091 13.47%
限公司
东方润澜 人民币普通股 459,054,129 12.55% 446,799,129 12.21%
张宏伟 人民币普通股 11,299,049 0.31% 11,299,049 0.31%
合计 / 963,175,269 26.33% 950,920,269 25.99%
本次权益变动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东方润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计950,920,269 股,其中质押股份数量 764,726,159 股,占其合计持股比例为 80.42%,冻结股份数量 767,507,476 股,占其合计持股比例为 80.71%。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大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