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2-063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关联交易内容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东方财务公司”)拟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继续由东方财务公司为公司
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结算、存款、综合授
信、委托贷款等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管
理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相关业务交易限额符合公司实际需求,金融
服务价格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财
务及经营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相关交易对东方财务公司产生依赖。
截止 2022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存款余额 230,115.31 万元,融资余额 190,555.35 万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程序
鉴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与关联方东
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即将届满,公司拟与东方财务公司继续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继续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事项须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相关协议。本次签署的《金融服
务框架协议》有效期自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日期起三年。
东方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方灏先生、刘怡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独立董事关于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持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开展的各项金融业务均在《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范围内进行,相关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3、独立董事关于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1、东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长期以来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便利、优质的金融服务,满足公司主营业务日常资金结算需求,提升了付款安全和结算效率。公司通过东方财务公司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农业产业票据贴现支持,提高融资效率和降低融资成本,且相关交易均在《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约定范围内进行,金融服务价格在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上予以优惠,因此相关交易具备必要性和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已制定《风险处置预案》,设立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和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东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备可行性。公司已出具关于东方财务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东方财务公司具备开展业务的相关资质,未发现东方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3、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开展存贷款等业务的主要目的为满足公司主营业务现代农业及健康食品产业板块业务融资及日常资金结算需求,东方财务公司充分发挥其自身在资金、网络和服务方面的优势,对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全面化、个性化、优质、直接
而便利的金融服务,有利于公司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关联交易遵循了
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二)前次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关联交 关联 上年(前次) 占同类业 预计金额与实
易类别 人 预计金额 上年(前次)实际发生金额 务的比例 际发生金额差
异较大的原因
在关联 东 方 日存款余额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合并
财务公 财 务 不超过人民 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 61.46% 公司实际存贷
司存款 公司 币30亿元。 存款余额272,170.14万元。 款金额根据业
在关联 东 方 年综合授信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在东方 务需求确定。
财务公 财 务 不超过人民 财 务 公 司 融 资 余 额 为 人 民 币 12.08%
司贷款 公司 币30亿元。 227,250.00万元。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关联交易类 关联人 本次预计金额 占同类业务 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交易金额
别 比例
在关联财务 东 方 财 日存款余额不超 截止2022年5月26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
公司存款 务公司 过人民币30亿元。 67.74% 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余额230,115.31
万元。
在关联财务 东 方 财 年综合授信不超 15.95% 截止2022年5月26日,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融
公司贷款 务公司 过人民币30亿元。 资余额为人民币190,555.35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人基本情况
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230103702849447Y,注册资本
30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姜建平,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 235 号。经
营范围:(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
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
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
事同业拆借;(十一)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业务。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东方财务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 967,318.44 万元,净资产
323,788.88 万元;2021 年实现营业收入 9,544.80 万元,净利润 4,756.73 万元。
截止 2022 年 3 月 31 日,东方财务公司未经审计资产总额 851,079.26 万元,净资
产 324,606.43 万元;2022 年 1 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1,442.57 万元,净利润 838.01 万元。
(二)关联关系
东方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时本公司持有东方财务公司 30%股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东方财务公司股东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166300 55.4333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0000 30.0000
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43700 14.5667
合计 300000 100.0000
三、《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为充分发挥乙方金融服务平台优势,为甲方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全面化、个性化、优质、直接而便利的金融业务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相支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服务业务范围
针对乙方所具有的金融服务资格,乙方根据甲方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的需要,为甲方提供以下金融业务服务,在具体业务办理中,双方按照各项业务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共同协商办理。办理业务范围包括:
1、资金结算服务;
2、存款业务;
3、综合授信业务(含贷款、贴现、承兑、保理等);
4、提供担保业务;
5、委托贷款业务;
6、代理保险业务;
7、财务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服务业务规模
甲乙双方确定,乙方对甲方所办理的业务交易额度要根据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来
定,所进行业务的交易限额原则设定如下:
1、乙方为甲方提供资金结算业务;
2、甲方在乙方日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
3、乙方给予甲方年综合授信人民币 30 亿元;
4、乙方每年为甲方提供担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
(三)业务定价标准和原则
乙方承诺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关金融服务价格基础上向甲方予以优惠:
1、乙方不向甲方收取结算业务手续费;
2、存款利息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
3、乙方向甲方发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
4、乙方向甲方提供票据贴现利率不高于票据市场同期平均贴现利率;
5、乙方为甲方办理的委托贷款手续费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
6、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不收取手续费;
7、乙方为甲方提供财务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费用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
(四)乙方关于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