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2-018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因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与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
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所持
102,665,932 股无限售流通股被司法冻结,390,156,159 股无限售流通股被司法标记。上
述股权合计 492,822,091 股,占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 100%,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 13.27%。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
公司西藏东方润澜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112,975,727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9.96%,上述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 803,721,159 股,占
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为 72.21%,累计冻结股份数量为 492,822,091 股,占其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为 44.28%。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2 司冻 0302-2号),因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天商”)与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东方”)、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次合同纠纷案”),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所持 102,665,932 股无限售流通股被司法冻结,390,156,159 股无限售流通股被司法标记,上述股权合计 492,822,091 股,占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 10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3.27%。
除上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全部无限售流通股被冻结外,我公司所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全部无限售流通股 1,280,117,123 股、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全部无限售流通股 308,178,001 股也于同日因本次合同纠纷案被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
本次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及执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1,303,123,284.64 元。根据截至
2022 年 3 月 3 日民生银行、锦州港及我公司股票收盘价,公司持有民生银行全部无限
售流通股股票市值 50.18 亿元,公司持有锦州港全部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市值 14.27 亿元,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我公司全部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市值 18.88 亿元,合计市值金额 83.32 亿元。本次被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资产价值已远远超过案件涉及金额及执行费用。公司及控股股东将依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向相关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被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的相关资产。
一、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基本情况
股东名 是否为 冻结股份数量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冻结股份 冻结 冻结 冻结 冻结
称 控股股 (股)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是否为限 起始日 到期日 申请人 原因
东 售股
东方集 2022年3 2025年3 山东天商
团有限 是 492,822,091 100% 13.27% 否 月 2 日 月 1 日 置业有限 诉讼
公司 公司
合计 / 492,822,091 100% 13.27% / / / / /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冻结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累计被冻结数量 占其所持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 比例
东方集团有限公 492,822,091 13.27% 492,822,091 100% 13.27%
司
西藏东方润澜投 608,854,587 16.39% 0 0 0
资有限公司
张宏伟 11,299,049 0.30% 0 0 0
合计 1,112,975,727 29.96% 492,822,091 44.28% 13.27%
三、关于诉讼及相关资产冻结的情况说明
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开东方与山东天商、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签署《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与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丰台区 A01、A03、A04 地块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A 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山东天商与国开东方分别按 95%、5%的出资比例设立合资公司,由合资公司受让国开东方持有的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实公司”)100%股权(对应标的资产为腾实公司持有的北京市丰台区京土整储挂(丰)[2013]110 号 A01 剩余地块项目资产)、以及购买国开东方二级全资子公司北京青龙湖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市丰台区京土整储招(丰)[2012]039 号 A03、A04地块的剩余地块项目资产。前述交易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305,385 万元。公司为确保上述《A 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的顺利履行,为国开东方签署上述《A 类三地块合作协议
书》履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2019 年 1 月 25
日,国开东方收到山东天商根据《A 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支付的腾实公司股权转让
的首期款项 100,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披露的《东方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0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05)、《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07)及相
关公告,2019 年 1 月 30 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
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09),2019 年 2 月 16 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11),以及 2020年 1 月 2 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01)。
2021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6 日期间,公司、国开东方、以及控股股东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京 02 民初 370 号)。原告山东天商要求解除《A 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并由被告一国开东方返还原告支付的价款人民币 10 亿元,及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 12%计算的利息,暂
计算至提起诉讼之日(2021 年 8 月 4 日)为人民币 303,123,284.64 元,被告二东方
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收
到民事起诉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66)。
2022 年 3 月 2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21)京 02 民初 370 号《民
事裁定书》,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我公司持有的民生银行和锦州港全部无限售流通股、以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我公司全部无限售流通股进行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
截止 2022 年 3 月 2 日,公司所持民生银行全部无限售流通股共计 1,280,117,123
股,其中 9,407,635 股无限售流通股被司法冻结,1,270,709,488 股被司法标记;公司所持锦州港全部无限售流通股共计 308,178,001 股,其中 13,958,001 股无限售流通股被司法冻结,294,220,000 股被司法标记。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我公司全部无限
售流通股共计 492,822,091 股,其中 102,665,932 股被司法冻结,390,156,159 股被
司法标记。冻结期限自 2022 年 3 月 2 日起三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4 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资
产被司法冻结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17)
四、其他情况说明
1、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债务逾期或违约记录,不存在主体及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2、本次合同纠纷案已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尚未开庭。根据相关担保文件,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对国开东方相关履约行为不存在担保责任,其担保责任已于
2019 年 3 月 4 日解除。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将依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3、本次控股股东所持股权被冻结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