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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11 沪市 东方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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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11:东方集团关于部分资产被司法冻结暨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4

600811:东方集团关于部分资产被司法冻结暨诉讼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2-017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资产被司法冻结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及执行费用:人民币 1,303,123,284.64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后
  期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资产被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情况:

      因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与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本
  公司、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公司所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和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全部无限售流
  通股、以及我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我公司全部无限售流通股被司法冻结和
  司法标记。

      截止 2022 年 3 月 2 日,我公司所持民生银行全部无限售流通股共计 1,280,117,123 股,
  其中 9,407,635 股被司法冻结,1,270,709,488 股被司法标记;我公司所持锦州港无限售流
  通股共计 308,178,001 股,其中 13,958,001 股被司法冻结,294,220,000 股被司法标记;东
  方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我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共计 492,822,091 股,其中 102,665,932 股被司法
  冻结,390,156,159 股被司法标记。

      根据截至 2022 年 3 月 3 日民生银行、锦州港及我公司股票收盘价,公司持有民生银
  行全部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市值 50.18 亿元,公司持有锦州港全部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市值
  14.27 亿元,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我公司全部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市值 18.88 亿元,合计
  市值金额 83.32 亿元。本次被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资产价值已远远超过案件涉及金额及执
  行费用。公司及控股股东将依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向相关法院提出异议,要求
  解除被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的相关资产。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2 司冻 0302-2号),因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天商”)与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东方”)、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先锋中润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公司所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和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全部无限售流通股、以及我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我公司全部无限售流通股被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

  截止 2022 年 3 月 2 日,我公司所持民生银行全部无限售流通股共计 1,280,117,123
股,其中 9,407,635 股被司法冻结,1,270,709,488 股被司法标记;我公司所持锦州港无
限售流通股共计 308,178,001 股,其中 13,958,001 股被司法冻结,294,220,000 股被司
法标记;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我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共计 492,822,091 股,其中102,665,932 股被司法冻结,390,156,159 股被司法标记。

  根据截至 2022 年 3 月 3 日民生银行、锦州港及我公司股票收盘价,公司持有民生
银行全部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市值 50.18 亿元,公司持有锦州港全部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市值14.27亿元,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我公司全部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市值18.88亿元,合计市值金额 83.32 亿元。本次被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资产价值已远远超过案件涉及金额及执行费用。我公司将依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向相关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冻结资产。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国开东方与山东天商、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 月签署《山东天商
置业有限公司与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丰台区 A01、A03、A04 地块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A 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山东天商与国开东方分别按 95%、5%的出资比例设立合资公司,由合资公司受让国开东方持有的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实公司”)100%股权(对应标的资产为腾实公司持有的北京市丰台区京土整储挂(丰)[2013]110 号 A01 剩余地块项目资产)、以及购买国开东方二级全资子公司北京青龙湖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市丰台区京土整储招(丰)[2012]039 号 A03、A04 地块的剩余地块项目资产。前述交易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305,385 万元。公司为确保上述《A 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的顺利履行,为国开东方签署上述《A 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履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2019 年 1 月 25 日,国开东方收到山东天商根
据《A 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支付的腾实公司股权转让的首期款项 100,000 万元。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0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05)、《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07)及相关公告,2019 年 1 月 30
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19-009),2019 年 2 月 16 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11),以及 2020 年 1 月 2 日披露的《东方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01)。
  2021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6 日期间,公司、国开东方、以及控股股东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京 02民初 370 号)。原告山东天商要求解除《A 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并由被告一国开东方返还原告支付的价款人民币10亿元,及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
暂计算至提起诉讼之日(2021 年 8 月 4 日)为人民币 303,123,284.64 元,被告二东方
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收
到民事起诉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66)。

    二、本次涉及的资产冻结情况

  2022 年 3 月 2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21)京 02 民初 370 号《民
事裁定书》,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我公司持有的民生银行和锦州港全部无限售流通股、以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我公司全部无限售流通股进行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

  截止 2022 年 3 月 2 日,公司所持民生银行全部无限售流通股共计 1,280,117,123
股,其中 9,407,635 股无限售流通股被司法冻结,1,270,709,488 股被司法标记;公司所持锦州港全部无限售流通股共计 308,178,001 股,其中 13,958,001 股无限售流通股被司法冻结,294,220,000 股被司法标记。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我公司全部无限售流通股
共计 492,822,091 股,其中 102,665,932 股被司法冻结,390,156,159 股被司法标记。冻
结期限自 2022 年 3 月 2 日起三年。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山东天商没有按照《A 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设立合资公司、提供
其他资产置换 A03 地块抵押物并完成后续款项的支付等主要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开东方作为《A 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涉及相关资产的出让方,在履约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公司亦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相关担保文件,我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对国开东方相关履约行为
不存在担保责任,其担保责任已于 2019 年 3 月 4 日解除。

  针对山东天商存在的违约行为,公司将采取起诉、反诉等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第二十九条规定“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诉讼财产保全应以诉讼请求为限。

  根据截至 2022 年 3 月 3 日民生银行、锦州港及我公司股票收盘价,公司持有民生
银行全部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市值 50.18 亿元,公司持有锦州港全部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市值14.27亿元,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我公司全部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市值18.88亿元,合计市值金额 83.32 亿元,本次被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资产价值已远远超过案件涉及金额及执行费用。本次超额冻结相关资产对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将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及控股股东将依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向相关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冻结资产。

  3、本次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4、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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