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8-079
债券代码:143622 债券简称:18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8月30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作出调整,由4.61元/股调整为4.59元/股。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况
(一)2018年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2018年3月16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认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标的股票的授予价格;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和解锁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三)2018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因拟授予权益的3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由原61名调整为58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6000万份调整为5980万份。同时,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18年3月20日为授予日,授予符合条件的58名激励对象5980万份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2018年4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授予登记手续,期权简称:东方集团期权,期权代码(分三期行权):0000000154、0000000155、0000000156。
二、本次行权价格调整事由及方法
(一)调整原因
2018年6月28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3,714,576,124股为基数,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0.2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78,006,098.60元,2017年度不送红股,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方案已于2018年8月16日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现金股利分派后,应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作出相应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派息
P=P0-V=4.61-0.02=4.59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过本次调整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4.59元。
三、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审批程序
2018年8月3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作出调整,行权价格由4.61元/股调整为4.59元/股。因董事孙明涛、方灏、张惠泉为该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上述三位董事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上述事项属于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事宜,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其他事项
除上述行权价格调整外,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调整的内容和方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