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8-020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激励对象人数:由原61人调整为58人。
股权期权授予数量:由原6000万份调整为5980万份。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授权,于2018年3月2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
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说明
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及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披露的《东方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
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04)、《东方集团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临2018-005)、《东方集团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
编号:临2018-006)以及相关披露文件。
2、2018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王旭辉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
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三项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
征集投票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1日披露的《东方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
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09)、《东方集团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编号:临2018-010)和《东方集团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2018-011)。
3、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于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3月9日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
了公示。2018年3月10日,公司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审核及公示的情况说明》(公告编号:临2018-014),公司监事会认
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18年3月16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同时披露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17日披露的《东方集团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5)和《东方集团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6)。
5、2018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
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3名激励对象离职的原因,公司决
定对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人数由61 名调整为 58
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6000万份调整为598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审
议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
授予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情况
1、调整原因
由于3名激励对象离职的原因,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授予
数量进行了调整。
2、调整内容
经调整,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61名调整为58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6000
万份调整为5980万份。
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
获授的股票 占授予股票 占目前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 期权总数的 本的比例
(万股) 比例
1 孙明涛 董事长 300 5.02% 0.08%
2 方灏 董事、总裁 300 5.02% 0.08%
3 张惠泉 董事、副总裁兼首席律师 150 2.51% 0.04%
4 田健 副总裁 150 2.51% 0.04%
5 辛赵升 副总裁 150 2.51% 0.04%
6 张明根 副总裁 150 2.51% 0.04%
7 党荣毅 财务总监 150 2.51% 0.04%
8 王华清 董事会秘书 100 1.67% 0.03%
公司其他管理层、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 4530 75.75% 1.22%
员、子公司管理层、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共50人)
合计58人 5980 100% 1.61%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
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10%。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
“1、在公司推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过程中,3名作为激励对象的员工因离职原因,
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相
关规定取消上述3 名人员的激励对象资格,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调整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由原61人调整为58
人,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6000万份调整为5980万份,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公司本次授
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名单及相应授予数量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应的授予数量相符。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在公司推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过程中,有3名作为激励对象的员工由于离职的
原因,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取消上述3 名人员的激励对象
资格,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作出调整。调整后,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61名调
整为58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6000万份调整为5980万份,其他相关事项保持不
变。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除上述因员工离职原因对本次股权计划作出的调整外,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名单及相应授予数量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应的授予数量相符。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
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股票期权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