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江苏悦达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悦达集团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等相关内容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公司与其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与悦达集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有利于拓展公司融资渠道,加速公司资金周转,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更充足的资金。该关联交易事项在定价的公允性方面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