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六次董事会有关议案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八届六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1.国家能源集团财务公司是国家能源集团资金结算、归集、监控、服务平台,业务发展情况良好,各项指标均符合监管部门要求。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可以充分利用平台优势,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2.国家能源集团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存贷款、资金结算等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均等同或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的同类型金融服务,并按照公平、合理的商业条款厘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董事会审议本项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4.本项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我们对本项议案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吴革、吕跃刚、刘朝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