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199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00年增资配股方案,已经济南证券监管办公室“济证公司字[2000]5号”初审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0]71号”批准。《配股说明书》已刊登于2000年6月28日的《上海证券报》上,为方便广大投资者,现将本次配股方案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配售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10元
4、配股比例:以1998年末总股本143363980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3股;按现有总股本186599506股摊薄计算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配售2.3048股。
5、股权登记日:2000年7月11日
除权基准日:2000年7月12日
6、配售对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7、配股缴款起止日期:2000年7月12日起至2000年7月25日止(期内券商营业日),逾期不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配股认购权。
8、缴款地点:
社会公众股股东、转配股股东和因吸收合并增加的个人股股东在认购时间内,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所属各会员公司营业部柜台办理配股缴款手续。
9、缴款办法
(1)在股权登记日2000年7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新潮实业”A股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因吸收合并增加的个人股股东和转配股股东,可按10:2.3048的比例配股。
(2)社会公众股在认购本次配股时,填写“新潮配股”单(代码:700777),转配股股东在认购本次配股时,填写“新潮转配”单(代码:701777),因吸收合并增加的个人股股东在认购本次配股时,填写“新潮职配”单(代码:702777),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元,配股数量限额为截止股权登记日持有股数乘以配股比例(10:2.3048),不足一股的部分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惯例处理。
10、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情况,请查阅刊登于2000年6月28日《上海证券报》(第12版)上的本公司《配股说明书》。
11、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本公司证券部:卢作明 于德海
电话:0535-4217777转2280
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岳远斌
电话:0531-6019999转6605
特此公告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0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