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68 证券简称: 宁波富邦 公告编号:临 2023-024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根据(2019)京 0102 民初 24262 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涉及金
额为本金 500 万元及 2003 年 1 月 1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日前,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寄来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润木数科科技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润木数科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木公司”)
被告一: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软软件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公司”)
被告三:白利祝,原信联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
(一)起诉请求事项
1、请求被告一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抽逃出资 2970 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信联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由(2019)京 0102 民初 24262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请求被告二中软软件产业有限公司、被告三白利祝对被告一宁波富邦精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
(二)起诉书所述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北京金基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信联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联讯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作出(2019)京 0102 民初 2426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科技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 500 万元、利息及复利;信联讯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前述判决经西城法院强制执行,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西城法院作出(2020)京 0102 执 11794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原告查询相关工商档案,信联讯公司成立于 1999 年 11 月 22 日,原名称
为信联讯网络投资有限公司(2001 年 10 月 19 日,更名为信联讯通讯设备有限公
司),注册资本为 6000 万元人民币,发起人股东中软软件产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软公司”)实物出资 3000 万元,发起人股东宁波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 年 6 月 15 日,更名为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
富邦公司”)货币出资 3000 万元。开业登记验资报告书显示宁波富邦公司以货币
出资 3000 万元,于 1999 年 11 月 17 日分两次存入开立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
四支行莱户营分理处的账户内。原告向执行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账户流水,调取的
银行流水显示: 该账号开户人为宁波富邦公司,1999 年 11 月 16 日,中软公司
分别存入 280 万元与 2720 万元到该账户,宁波富邦公司出具出资说明 3000 万元
出资款由中软公司代为汇入工商局指定账户;1999 年 11 月 25 日,宁波富邦公司
作为付款人分别存入 1500 万元与 1500 万元至信联讯公司账户。再根据调取的相
关账户流水显示: 该账户开户人为信联讯公司,1999 年 11 月 25 日,信联讯公
司向中物投资有限公司 (中软公司持股 51%,为最大股东) 转账 500 万元、向中
软公司转账 500 万元;1999 年 11 月 29 日,信联讯公司通过转账支票的形式分别
转走 470 万元与 1500 万元。同时在 1999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中显示信
联讯公司在其他应收款中的数额高达 2970 万元,该数额与上述抽走总金额一致。
原告认为,被告宁波富邦公司作为信联讯公司发起人股东,负有 3000 万元的货币出资义务,宁波富邦公司在将 3000 万元的出资款转入信联讯公司的账户后的几天内就将 2970 万元的出资款转走,从资金的时间性、连续性和及流转路径,还有信联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记录情况看这 2970 万元属于抽逃出资,被告宁波富邦公司应在抽逃出资 2970 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信联讯公司对原告债务不能
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中软公司作为信联讯公司的发起股东、白利祝作为信联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有协助宁波富邦公司抽逃出资行为,应对宁波富邦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润木公司上述“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有关情况的说明
2021 年 10 月 14 日,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润木公司曾用名)
向西城法院申请追加本公司为(2020)京 0102 执 11794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因该案涉诉金额未达信息披露标准,公司仅在 2021 年度报告、2022 年度报告中进行了简要说明。该案主要情况如下:
(一)案涉债权诉讼、执行基本情况
润木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受让了原债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新街
口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主债务人为科技公司,保证人为信联讯公司的一笔金融不良债权(以下简称“案涉债权”)。因科技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信联讯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润木公司于 2019 年诉至西城法院。2020
年 2 月 12 日,该院审结后作出(2019)京 0102 民初 24262 号判决书,依法判决:
科技公司偿还润木公司本金 500 万元,并偿还前述款项自 2003 年 1 月 11 日起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信联讯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前述判决生效后,润木公司申请对科技公司、信联讯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京 0102 执 11794 号】。西城法院强制执行后,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 年 10 月 14 日,润木公司通过查询信联讯公司的工商档案,推断本公
司作为信联讯公司的股东,并未履行相关的出资义务,进而向西城法院申请直接追加本公司为前述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要求本公司在未缴纳出资 3000 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润木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二)执行异议之诉进展
公司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向西城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号为【(2021)
京 0102 执异 883 号】。2021 年 11 月 9 日,西城法院就该执行异议之诉召集各方
进行听证、谈话。公司在该案答辩中称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出资义务,不存在抽逃出资等行为。
2021 年 12 月 2 日,润木公司电话联系西城法院申请撤回对本公司的追加申
请,西城法院准许该公司的撤回申请。
(三)案涉债权流转过程
2001 年 5 月 16 日,工商银行作为贷款人,科技公司作为借款人,双方签订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500 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贷款
期限为 10 个月,自 2001 年 5 月 16 日至 2002 年 3 月 15 日;合同利率为月利率
0.53625%;逾期还款的,工商银行有权对逾期借款按日计收万分之二点一的利息,并对未支付利息计收复利。信联讯公司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工商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
2002 年 3 月 15 日,工商银行、科技公司、信联讯公司签订《展期还款协议
书》,约定:贷款 500 万原应于 2002 年 3 月 15 日到期,现展期至 2003 年 1 月
10 日偿还;展期后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 0.50325%;信联讯公司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科技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信联讯公司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2005 年 7 月 24 日,工商银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以下简
称“信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工商银行将案涉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转让债权包括 500 万本金以及表外利息。
2013 年 12 月 3 日,信达公司与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信公
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信达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中经信公司。
2016 年 11 月 21 日,中经信公司与润木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中
经信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润木公司。
三、本案涉及的信联讯公司相关情况介绍
(一)信联讯公司概况
信联讯公司原名“信联讯网络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9 年 11 月 22 日,
原法定代表人为白利祝,原始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注册资本为 6000 万元。信联讯公司原有股东两名,分别为中软软件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公司”)和宁波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中软公司以实
物出资 3000 万元,占出资额的 50%;华通公司以货币出资 3000 万元,占出资额
的 50%。2001 年 10 月 19 日,信联讯网络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信联讯通讯设备有
限公司。2007 年 7 月 18 日,信联讯公司因未按规定参加企业年检,被吊销营业
执照。
(二)本公司持有的信联讯公司股权变动过程
2000 年 6 月,华通公司控股股东由中物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宁波轻工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02 年 6 月,华通公司
更名为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变更后,本公司发现信联讯公司从未开展过正常的经营活动,且信联讯公司管理层及该公司其他股东可能存在隐匿账册、侵吞公司资产的行为。鉴于此,本公司曾多次通过法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依法维护自行合法权益。
2001 年 8 月 20 日,本公司与宁波双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圆公司”)
签订了资产置换协议,约定将公司持有的信联讯公司 50%股权转让给双圆公司。
2001 年 10 月 11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对上述重大资产置换实施结果进行
了公告。上述资产置换协议也得到了宁波市国资委的批准。
其时,由于信联讯公司管理层及该公司其他股东的阻挠,本公司与双圆公司
未能按照资产置换协议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后于 2013 年 10 月 30 日,北京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 1196 号】,将本公司持有的信联讯公司 50%股权变更至双圆公司名下。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最终判决结果。公司认为本案涉及的抽逃出资行为为润木公司单方面表述,接下来将积极应对,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重大诉讼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