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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城股份:重大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09-12-30

证券代码:600766
    证券简称:园城股份
    公告编号:2009-022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董事朱定海先生、独立董事王涛先生因本次交易对价的房产在交付时间、价
    值金额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房地产项目转让
     合同生效条件: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 对当期业绩没有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
    合同履行中的风险:由于房产销售存在价格波动的风险,本公司应收回款项
    存在随着价格波动而变动的市场风险。
    一、董事会决议情况
    本公司拟与烟台惠亿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项目转让合同》,该事项已经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表决董事8 名,公司及公司董
    事与烟台惠亿资投投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在审议项目转让事宜时,公司7 名董
    事参与表决,其中赞成5 票、反对2 票。
    该《项目转让合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署并生效。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合同标的为:本公司在“岩丰大厦”开发项目中的开发及收益权。
    “岩丰大厦”项目是2006 年度本公司与烟台富士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特公司)拟共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当时约定本公司与富士特公司
    根据资金投入情况获得利润分成,分成比例为5.5:4.5。该合作事项已经本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披露在2006 年10 月14 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
    “岩丰大厦”项目原规划方案由于土地手续的不完备及项目盈利空间有限迟
    迟未能实施。现拟将规划方案变更为:总建筑面积92,104 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
    72,592 平方米,其中:商用建筑面积12,128 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58,744 平方
    米,其他建筑面积1,720 平方米。该项目规划方案正在等待最终的规划审批,该
    项目增加土地面积的手续,拆迁、施工等手续尚未办理。
    由于目前本公司资金紧张,且项目拆迁遇阻,资金占用大,为了集中现有资
    金搞好在建项目的开发建设,本公司同意将在“岩丰大厦”开发项目中的开发及
    收益权转让给烟台惠亿投资有限公司。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合同对方为烟台惠亿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8 年10 月,注册地为
    烟台,注册资本金5,500 万元:其中张晓静出资1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82%;
    王惠出资1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82%;烟台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
    资5,3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6.36%。法定代表人为孙承勇,公司经营范围:国
    家产业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投资(以上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需许可或审批经
    营的,须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烟台惠亿投资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之间无关联关系,该项目转让不构成关联交
    易。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本公司发生的业务往来:
    经本公司财务部核算、并由本公司总会计师核实并确认,2009 年度,烟台惠
    亿投资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业务往来金额为21,450,432.50 元,占本公司该年该业
    务总量的比重约为24.25%。
    三、合同主要条款
    3.1 本公司与惠亿投资均认可在项目现状下转让。
    3.2 转让费为人民币22,383,072 元。转让费以“岩丰大厦”项目建成后的房
    产进行抵顶,抵顶房产按均价7,000 元/平方米进行核算,抵顶面积为3,197.58
    平方米。具体抵顶的户型与楼层由双方协商确定。3.3 项目转让过程中发生的需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的全部税费,双方各自按照
    国家法律规定予以缴纳。
    3.4 合同签订后,本公司退出“岩丰大厦”项目的合作开发,不参与关于合作
    开发的讨论。
    3.5 本公司除了享有惠亿投资用来抵顶转让费用的房产的所有权外,对“岩丰
    大厦”项目不再享有其他权利,也不再履行其他义务。
    3.6 因执行协议时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3.7违约责任:经协商确定,惠亿投资于房屋竣工,经开发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五方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向本公司交付应分得的
    房产。若项目无法正常建成,惠亿投资同意向本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贰仟万元
    违约金;若惠亿投资延期交付本公司应分得的房产,惠亿投资应向本公司支付违
    约金,每延期一日,按应向本公司支付的项目转让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各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
    等的影响;
    合同的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没有影响;未来年度,
    在惠亿投资将合同约定的“岩丰大厦”项目部分房产过户至本公司名下后,该部
    分房产销售预计产生利润1,000 万元左右。
    (二)对本公司业务独立性不产生影响,本公司的主营业务依然是房地产开
    发与经营。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若“岩丰大厦”项目能够顺利进行开发建设,本公司能够顺利拿到抵顶转让
    费用的房产。但由于房产销售存在价格波动的风险,本公司应收回款项存在随着
    价格波动而变动的市场风险。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12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