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套峪矿业有限公司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之补充协议四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套峪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掌镇小套峪村
法定代表人:石巍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烟台市南大街 261 号
法定代表人:徐成义
鉴于:
(1) 甲方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独立法人资格和权利。甲方及其股东基于对乙方的信任和经营优势的了解,决定委托乙方对甲方实施整体托管经营。
(2) 乙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独立法人资格和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实施整体托管经营。
(3) 为保证托管经营工作的持续性及甲方的长远发展,现甲乙双方拟对托管期间甲方服务内容进行约定,并对《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未尽条款进行补充约定,其他条款不变。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第一条 托管标的
本合同项下托管标的名称为: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套峪矿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住所为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掌镇小套峪村,法定代表人为石巍,经营范围为金矿石开采。
第二条 托管期限
本合同项下乙方对甲方的托管经营期限延期壹年,即自 2021 年 4 月 25 日起
至 2022 年 4 月 24 日止。
托管经营期限届满前两个月,甲乙双方应就托管经营期限届满后是否继续实施托管经营进行协商,如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托管经营协议;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托管经营期限届满后,本合同终止,托管经营结束。
第三条 附则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司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套峪矿业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21 年4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