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对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结果相符,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邢冬梅
朱 军
王延明
朱秀梅
2021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