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中航(沈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5.9%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中航(沈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5.9%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交易价格依据经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评估结果确定,遵循了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中航(沈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5.9%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中航(沈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5.9%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邢冬梅
朱 军
王延明
朱秀梅
2021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