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潜江市支行关于幸福实业资产抵押情况的声明
最近,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实业)在有关媒体上发布公告,披露该公司在其“事先并不知道”的情况下。原大股东幸福集团公司直接将该公司巨额财产“拿去”进行了抵押贷款,并称“该抵押应属无效行为”。我行作为抵押权人,为澄清事实,特就有关情况作如下声明:
一、幸福实业资产抵押的基本情况
1997年12月16日,经幸福集团公司、幸福集团电力公司、幸福集团铝材厂(即湖北幸福铝材有限公司)、幸福实业与我行协商一致,分别签订了农银潜江抵借字第97072801—97072805号共5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其中:第97072803号合同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均为幸福实业,抵押贷款额1473.1万元;第97072802号合同的借款人是幸福集团公司,抵押人为幸福实业,抵押贷款额2200万元;其余3份合同的借款人为幸福集团公司,抵押人为幸福集团电力公司和幸福集团铝材厂,抵押贷款额15292万元。
二、幸福实业是否知道其资产被抵押的问题
上述5份合同是经过借款人、抵押人和我行多方协商一致后才正式签订的。幸福实业及幸福集团电力公司、幸福集团铝材厂作为抵押人,均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幸福实业以自有财产为自身借款和幸福集团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形式完备、内容合法,且都依法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所谓幸福实业对其资产抵押“不知道”、“不知情”的说法不能成立。
在幸福实业控股权发生转移时,我行曾向幸福实业第一大股东致函。告知幸福实业资产已抵押给我行的情况。2000年9月,我行还派人协助幸福实业现大股东名流公司工作人员到工商局等抵押登记部门查验了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资料。
鉴于幸福集团公司和幸福实业目前的状况,我行将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中国农业银行潜江市支行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