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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43 沪市 华远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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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远地产:华远地产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01


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编号:临2024-074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华远地产”)
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华远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将持有的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转让给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远集团”)。详情参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7 日披露的《华远地产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24-060)等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出具了《登记通知书》,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股权交割及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华远集团已持有华远置业100%的股权。

  上市公司已与华远集团签署《资产交割确认书》,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完成实质交割,与其相关的各项权利、义务、损失、责任、风险及收益均概括转移至华远集团。

    二、本次交易后续事项

  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为:

  1、华远集团尚需依据《资产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向上市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

  2、上市公司尚需根据其聘请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过渡期之损益的专项审
计结果,执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中关于过渡期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3、交易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及承诺;

  4、上市公司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交易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中介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本次交易已取得了所需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其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交易双方已签署《资产交割确认书》,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完成实质交割,与其相关的各项权利、义务、损失、责任、风险及收益均概括转移至华远集团。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事宜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4、在本次交易期间(即本次重组草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完成之日止),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情形,该等人员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对上市公司、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导致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6、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按照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承诺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7、本次交易相关方尚需完成本核查意见所述相关后续事项。在本次交易相
关各方按照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取得必需的批准和授权。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双方已签署《资产交割确认书》,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完成实质交割,与其相关的各项权利、义务、损失、责任、风险及收益均概括转移至华远集团。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事宜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4、在本次交易期间(即本次重组草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完成之日止),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情形,该等人员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对上市公司、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导致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6、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按照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承诺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7、本次交易相关方尚需完成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相关后续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按照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备查文件

  (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
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三)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