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度增资配股的方案,已经中国证监会乌鲁木齐监管办事处(乌证监办函[1999]03号文)初审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0]11号文)核准。
本公司《配股说明书》刊登于2000年2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现将本次配股有关事宜提示公告如下:
1、配股比例和配售数量:以1998年末总股本1722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3股。本次配股实际配售数量为19,683,336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9,557,000股,向转配股股东配售126,336股,法人股股东全部放弃本次配股。社会公众股的配股由承销团余额包销。法人股转配股的配股由主承销商代销。
2、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12.5元;
3、股权登记日:2000年3月8日;
4、除权基准日:2000年3月9日;
5、配股缴款起止日期为:2000年3月9日至3月22日,(期间券商营业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认购。
6、缴款地址:社会公众股东和转配股股东可在认购时间内,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公司营业柜台办理缴款手续。公司董事、监事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者可在缴款期间内到本公司财务部办理缴款手续。
7、缴款办法:
(1)社会公众股股东认购配股时填写“屯河配股”单(700737),每股价格12.5元,配股数量为其截止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乘以配股比例(10:3)后取整,配股不足1股部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2)转配股股东认购配股时填写“屯河转配”单(701737),每股价格12.5元,配股数量为其截止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乘以配股比例(10:3)后取整,配股不足1股部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8、逾期未被认购股份的处理办法:社会公众股股东和高管人员配股,由承销团包销;逾期未被认购的转配股的配股部分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
9、本次配股可流通部分的上市日期另行公告。
投资者如欲了解详细情况请查阅2000年2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刊登的配股说明书。
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