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3 证券简称:S 前锋 公告编号:临2010-002
成都前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购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公司)出资2158.4572
万元收购四川方桥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30%股权,收购完成后,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成为本公
司全资子公司。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股权收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推进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
房地产项目的实施。
.. 本次股权收购已经公司六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 本次股权收购无需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转让股权概述
公司于2010年 1 月12 日与四川方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四川方
桥公司 )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出资2158.4572 万元收购四川方桥
公司所持有的所持有的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四川首汇公司)
30%股权。
公司于2010年1月13 日召开六届次董事会对本次转让股权进行
了认真审议,公司七名董事参加了表决并一致通过。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对本
次股权转让均投赞成票,并就此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
二、 交易对方介绍
四川方桥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99 万元2
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9 号银谷基业大厦611 室
公司股东:北京富瑞威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367.1 万元,占85.5%;成
都每时物流有限公司出资151.9 万元,占9.5%;北京巨鹏投资公司出资80
万元;占5.0%。
法定代表人:陈肯
经营范围:800 兆赫集群电话业务;电信、通讯、信息方面的技术咨询
服务;销售计算机,通信设备及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办公设备,
机械电子设备,交电,金属材料(不含稀有金属)。
该公司与本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该公司最
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也未涉及经济纠纷。
三、 转让股权标的基本情况
1、本次转让股权标的:四川首汇公司30%股权。
2、股本情况:四川首汇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本公司出资
4264.12 万元(其中2100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2164.12 万元作为资本公积)
占四川首汇公司注册资本的70%;四川方桥公司出资1800 万元(其中900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900 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占四川首汇公司注册资本的3
0%。
3、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
4、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5、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霆
6、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2 号附35 号
7、该交易标的不存在质押、抵押等情形。
四、 股权转让标的的审计、评估情况:
1、 审计情况
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止2009 年12 月31 日,四
川首汇公司总资产为61,291,241.43 元(其中:流动资产61,285,825.493
元,非流动资产5,415.94 元),负债为3,675,393.85 元(流动负债3,
675,393.85 元),所有者权益为57,615,847.58 元;2009 年度主营业收
入为0 元,净利润为483,318.19 元。
2、评估情况
经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09 年12 月31
日,评估方法主要为成本法,四川首汇公司净资产值为7272.43 万元。
四川首汇公司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100
流动资产 1 6,128.58 7,639.45 1,510.87 24.65
非流动资产 2 0.54 0.52 -0.02 -3.73
其中:固定资产 3 0.54 0.52 -0.02 -3.73
其中:设备 4 0.54 0.52 -0.02 -3.73
资产总计 5 6,129.12 7,639.97 1,510.85 24.65
流动负债 6 367.54 367.54 0.00 0.00
负债总计 7 367.54 367.54 0.00 0.00
净 资 产 8 5,761.58 7,272.43 1,510.85 26.22
五、 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0 年1 月12 日公司与四川方桥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主要
内容如下:
1、 四川方桥公司自愿将持有的四川首汇公司3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
本公司,本公司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受让四川方桥公司所持有的四川
首汇公司30%的股权。
2、 股权转让价格
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股权收购价格以评估事务所对四川首汇公司的资产
净值之评估值为依据。
本公司聘请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四川首汇公司进行整体评4
估。以2009 年12 月31 日基准日,经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
四川首汇公司资产净值为7272.43 万元。双方确定本次股权的转让价格以
四川方桥公司出资总额占双方出资总额的比例29.68%及经评估的四川首汇
公司资产净值为依据,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7272.43*29.68%=2158.4572
万元。
3、协议签署与批准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2、本协议需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3、支付方式
(1)本协议签订并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向
四川方桥公司支付股权收购订金400 万元;
(2)在本次股权收购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七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向
四川方桥公司支付剩余股权收购款即1758.4572 万元。
六、 本次股权收购的资金安排
本次股权收购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流动资金。
七、 本次股权转让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四川首汇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收购的
目的是为了推进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地产项目的实施。
八、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转让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股权收购
已经公司六届次董事会审议批准,所涉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按照公正、公平原则签订股权转让协
议,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与四川方桥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同意收购四川方桥公司所持有的
四川首汇公司30%的股权。
九、 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与四川方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2、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川华信审(2010)
029-01 号);5
3、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
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同华评报字
(2010)第2 号);
4、公司六届六次董事会决议;
5、经公司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6、公司六届六次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 一0 年一月十三日共壹册 第壹册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
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中同华评报字(2010)第2 号
报告日期:2010 年1 月11 日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B 座18 层
邮编:100140 电话:010-88091200 传真:010-88091205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目录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i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
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目录
资产评估报告书声明................................................... 1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2
资产评估报告书....................................................... 4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4
二、评估目的...............................................................................................................7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7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8
五、评估基准日...........................................................................................................8
六、评估依据...............................................................................................................8
七、评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