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6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科苑路1500号如意智慧酒店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5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14,040,87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5478
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勇军先生主持。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3人,董事朱旭东先生、金鉴中先生、孟德庆先生,
独立董事董静女士、陆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范晓莹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
A股 113,547,67499.5675 493,201 0.4325 0 0.0000
2、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
A股 113,547,67499.5675 493,201 0.4325 0 0.0000
3、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
A股 113,576,56199.5929 464,314 0.4071 0 0.0000
4、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
A股 113,547,67499.5675 493,201 0.4325 0 0.0000
5、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
A股 113,478,36199.5067 562,514 0.4933 0 0.0000
6、议案名称:关于支付年度财务审计报酬及续聘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
A股 113,449,47499.4814 591,401 0.5186 0 0.0000
7、议案名称:关于支付年度内控审计报酬及续聘公司2019年度内控审计机构
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
A股 113,478,36199.5067 562,514 0.4933 0 0.0000
8、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公司2018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
A股 113,449,47499.4814 591,401 0.5186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票比例
序 (%)数(%)
号
5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15,043,87096.3956562,5143.604400.0000
关于支付年度财务审计报酬
6及续聘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15,014,98396.2105591,4013.789500.0000
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支付年度内控审计报酬
7及续聘公司2019年度内控审15,043,87096.3956562,5143.604400.0000
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确认公司2018年度董事15,014,98396.2105591,4013.789500.0000
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朱君全、陈佩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