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第九届董事会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事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以及《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十七次会议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事项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我们同意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一年,即存续期延长至2023年1月30日。
独立董事(签字):
罗和安 谭燕芝 朱开悉
202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