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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12 沪市 南宁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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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百货: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18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证券代码:600712          编号:临 2025-001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约 524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宁区法院”)送达的(2025)桂 0102 民初263 号《应诉通知书》。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事由,南宁景瑶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宁景瑶”)向兴宁区法院提起诉讼。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3 年 10 月 27 日,我公司与南宁景瑶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南宁
景瑶承租我公司座落于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 45 号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店北楼三处场地(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期限 8 年,即从 2023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31 年 10 月 31 日止,租赁期限含装修免租期及经营免
租期。同时约定了交付场地的条件以及收取租金标准、解除合同条件等条款。


  因在租赁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我公司及南宁景瑶分别向兴宁区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南宁景瑶诉我公司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南宁景瑶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

  (2)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 5 万元、装修垃圾清运押金 2,000
元以及装修保证金 1 万元;

  (3)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 79,280 元;

  (4)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租赁物设计、装修、新增设施及设备投入等损失 631,507 元;

  (5)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员工工资支出 112,815 元;

  (6)判决被告赔偿因支付设计、装修、设施及设备投入、员工工资支出等资金占用损失 36,378.74 元(具体计算方式为:以 744,322 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从 2024 年 1 月 1 日暂计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为 36,378.74
元,此后的资金占用损失计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7)判决实行赔偿原告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4,379,169 元;

  (8)被告承担本案件诉讼费用。

  3.事实和理由

  南宁景瑶认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开始对租赁物场地进行品牌设计。由于被告一直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原告交付租赁物,导致原告无法按时装修租赁物,无法实现租赁合同目的。

  (二)我公司诉南宁景瑶


  1.法院立案时间:2024 年 9 月

  2.受理机构: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宁景瑶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 45 号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店负一楼场地的管理费(管理费按250元/月标准计算,自2023年12月10日起计至被告实际归还租赁物二之日,暂计至2024年8月9日,为 2,000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 45 号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店北一楼编号 L1-B18 场地的租金(租金按 15,000 元/月标
准计算,自 2023 年 12 月 10 日起计至被告实际归还租赁物三之日,暂计至
2024 年 8 月 9 日,为 120,000 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原告装修、改造案涉租赁物的损失124,093.12元(其中朝阳店北一楼编号 L1-B18 场地的原柜位装饰拆除费 11,621.61 元、水电工程改造费 83,216.73 元、围挡制作安装费 6,898.88 元,朝阳店北八楼围挡制作安装费 22,355.9 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 30,000 元;

  (5)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32,625 元;

  (6)判令被告已缴纳的保证金 62,000 元用于抵扣本案被告应付款项(其中履约保证金50,000元、施工保证金10,000元、垃圾清运费押金2,000元);

  (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费用合计 370,718.12 元。

  5. 事实和理由


  我公司认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南宁景瑶接收租赁物后在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时,需向我公司提交装修方案并获我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在我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依约交付租赁物后,南宁景瑶未按约定向我公司提交租赁物的装修方案,且经我公司催告后仍未能提交,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因此,我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4 日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
2023 年 10 月 27 日签订《租赁合同》。南宁景瑶已签收了该份通知书,双方
合同已依法解除。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我公司将积极应诉。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我公司暂时无法预测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我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