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证券代码:600712 编号:临2010-032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二0 一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议案被否决;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情况;
3、本次会议新增提案一个:根据2010 年12 月15 日,公司大股东
——南宁沛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议,会议增加《关于增加公司
经范围的议案》,无其它新提案提交。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二0 一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0 年12 月29 日上午在公司南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黄
永干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2 人,代表股份
65,572,3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1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65,572,339 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资产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65,572,339 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100%,2
反对0 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
我公司于2010 年12 月22 日与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为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在经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获得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后
生效。现该议案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备
案,该合同生效。(购买资产的主要内容详见12 月14 日《上海证券
报》临2010-029 号公告)
正式签署的合同对临2010-029 号公告中披露的拟签署的合同
条款进一步约定如下:
甲方: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1)购房价款暂按合同备案的面积支付,实际成交总价款按产
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调整,多退少补,不计利息。
支付方式和期限:在约定的支付条件满足后五个工作日内,乙
方将应付甲方的购房价款支付至以甲方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该银
行账户由甲乙双方共管,双方各指派1 人预留印鉴,专项用于支付
甲方应向南宁市国土部门(或财政部门)补缴的目标房产所属土地
(宗地编号为0107034)的出让金和滞纳金以及应向广西北部湾银
行归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2)目标房产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甲方应在乙方将购房价款
支付至共管帐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南宁市国土部门(或财政
部门)补缴目标房产所属土地(宗地编号为0107034)的出让金和
滞纳金。在甲方将出让金和滞纳金支付至南宁市国土部门指定的银
行帐户之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取得世贸西城A 区、B 区
的第1 层至第5 层的房屋所属土地(宗地编号为0107034)的国有
土地使用证。如逾期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一定期限
的,乙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2010 年12 月15 日,公司大股东——南宁沛宁资产经营有限责3
任公司提议,会议增加本项临时议案(补充提案的公告已于12 月
17 日发布,详见12 月17 日《上海证券报》临2010-030 号公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65,572,339 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经桂云天律师事务所闭梢静、覃治律师见证,出具了《桂云天
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二0 一0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 一0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