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代码:600711 A 股简称:盛屯矿业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九月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2225号)中《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要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公司”或者“盛屯矿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核查主要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中信证券项目人员实地考察、访谈、询问所获得的信息。
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字体规定如下: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黑体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中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盛屯矿业及中信证券现将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落实情况向贵会回复如下:
目 录
问题 1...... 3
问题 2...... 14
问题 3...... 24
问题 4...... 34
问题 5...... 40
问题 6...... 48
问题 7...... 56
问题 8...... 85
问题 9...... 91
问题 10...... 106
问题 11 ...... 126
问题 12...... 138
问题 13...... 150
问题 14...... 163
问题 15...... 176
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申请人说明
(一)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行政处罚情况
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在最近 36 个月内所受行政处罚情况及落实整改情况如下:
序号 被处罚 处罚 处罚文号 处罚内容 整改措施的落实 违法情况分析
主体 机关
2018 年 3 月 19 日,由于银鑫矿业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
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在 十二条的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西乌珠穆沁旗浩勒图高勒镇阿拉坦敖 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
包嘎查境内进行矿区道路建设,违反 米 30 元以下。”以西乌珠穆沁旗国土资源局对银鑫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矿业处以 5 元/平方米的罚款,远低于前述行政法规
西乌珠 西国土资罚决 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 银鑫矿业已经及时缴纳 规定的最高每平方米 30 元的处罚金额,因此,该项
银鑫 穆沁旗 字[2018]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 了罚款,并将全部土地 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1 矿业 国土资 《行政处罚决 2019 年 9 月 9 日,西乌珠穆沁旗自然资源局出具了
源局 定书》 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退回。 《说明》,确认银鑫矿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今,
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西 属于合法经营。但在生产过程中,因基础设施建设
乌珠穆沁旗国土资源局决定:1、责令 及运料、堆放时,存在超占土地行为。虽然受到行
银鑫矿业立即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 政处罚(2018 年 3 月 9 日西国土资罚[2018]8 号《行
4.1724 公顷;按照 5 元/平方米的标准 政处罚决定书》),但该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处以 20.8625 万元罚款。 行为,该项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根据西乌珠穆沁旗 2018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的征地统
2018 年 6 月 19 日,由于银鑫矿业未 一年产值标准,浩勒图高勒镇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
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建 准为 114.25 元/亩。按照该标准计算,该次处罚金额
西乌珠 设开矿项目,占地 583.4265 亩,违反 银鑫矿业已经及时缴纳 折合每亩罚款 469.98 元,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
穆沁旗 西生综执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 了罚款,并已将部分土 4.11 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的六
银鑫 生态综 [2017]42 号 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退还;银鑫矿业已经 倍以上十二倍以下之罚款标准,因此,该项行政处
2 矿业 《行政处罚决 提交了用地申请,目前 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合执法 定书》 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西乌珠穆沁旗 正在等待内蒙古自治区 2019 年 7 月 10 日,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林业和草原
局 生态综合执法局决定:1、罚款 国土资源厅核准。 局出具《关于锡林郭勒盟银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
274,198.8 元;2、补办草原征占用手 2018 年 6 月 19 日被处罚的情况说明的函》(西林草
续。 函〔2019〕31 号),确认银鑫矿业的相关事项不属
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银鑫矿业的该项处罚不属
序号 被处罚 处罚 处罚文号 处罚内容 整改措施的落实 违法情况分析
主体 机关
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2021 年 6 月 24 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乌珠穆沁
旗分局出具《说明》:银鑫矿业已于 2019 年 5 月上
缴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环罚字[2019]06 号)
我局于2019年4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 中确认的罚款壹拾万元整,并对违法问题整改完成,
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以来无其他
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 14 号采井南 环境违法行为。
侧建设了一处堆料场,堆存的细石料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