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对公司以下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慎核查后,我们认为: 本次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和《公司章程》修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涂连东、刘鹭华、任力
2021 年 10 月 27 日